太原:公布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编辑时间:2021-12-13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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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1-322218 | ||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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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市县动态 | ||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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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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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标 题: | 太原:公布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 ||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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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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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为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执法效能,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结合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太原市集中查处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的案件,有力地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自2021年8月起,太原市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共3起。
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案例二:太原豪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8月12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接到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快报,显示监测到该公司8月11日总氮在线数据超标。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经现场检查,该公司出水口8月11日总氮日均值为15.034㎎/L,许可排放浓度执行标准为15㎎/L。现场调查发现超标原因是出水在线总磷总氮一体机模板故障,以及一台内回流泵电器故障。事件发生后,该公司迅速联系厂家对在线设备模板进行检修,并立即组织维修人员对电器故障进行修复,已于当天完成整改。经调取在线数据,8月12日数据已恢复正常。
【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水口总氮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鉴于超标倍数为0.002倍,小于0.1倍,违法情节轻微,并于当日完成整改,对环境影响轻微,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办理的首个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原则,轻微违法行为虽然可以免罚,但其实质仍是一种违法行为。通过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促进企业提高环保守法意识,也为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营商环境。
案例三:山西西山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烟尘无组织排放案
10月20日,接到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关于依法依规查处焦化行业环境问题的函》,函中反馈“山西西山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焦炉14#碳化室,装煤、出焦过程中存在烟尘无组织放散的情况”。随即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反馈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多次调查、核实,该企业14#碳化室,装煤、出焦过程中烟尘无组织放散问题属实,执法人员对证据进行固定夯实,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装煤、出焦过程中烟尘无组织放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对违法行为后果、整改情况等裁量要素进行裁量,并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8.6 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秋冬防以来的上级转办案件,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过多次现场调查、核实,固定夯实证据,有效打击大气污染物违法排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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