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门科技集团河津市禹门口焦化有限公司172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8米捣固焦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编辑时间:2021-09-17     

晋环审批函〔2021〕158号

龙门科技集团河津市禹门口焦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龙门科技集团河津市禹门口焦化有限公司172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8米捣固焦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请示》(禹焦字〔2020〕第18号)、原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的《关于龙门科技集团河津市禹门口焦化有限公司172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8米捣固焦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咨〔2020〕12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龙门科技集团河津市禹门口焦化有限公司172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8米捣固焦化项目位于运城市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煤电铝材一体化产业园内,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98号)要求“上大关小”置换建设的172万吨/年焦化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焦化和煤气净化两部分,炼焦采用2×62孔炭化室高度6.8米捣固焦炉,配套建设1套230t/h干熄焦装置及1套35MW汽轮发电机组,备用1套湿熄焦装置,依托现有焦炭转运、筛分和储存工程。净化后的焦炉煤气部分回用于焦炉,少量供龙门炭黑厂作生产用气,剩余送河津禹门口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LNG。项目总投资约2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1645亿元。

按照《山西省“十三五”焦化工业发展规划》(晋经信能源字〔2016〕334号)《河津市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晋环环评函〔2020〕337号),该项目符合河津市城乡总体规划及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布局定位。河津市经信局以河经信备案〔2018〕24号文对该项目予以备案。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运经信函〔2018〕48号文对焦化产能置换方案进行确认。省工信厅于2020年7月出具的《关于商请加快办理部分重点焦化省级改造项目有关前期手续的函》中明确该项目焦化产能来源合规、未列入压减过剩焦化产能。依据原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评估报告(晋环咨〔2020〕126号)及结论,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河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污染物削减方案后,项目建设对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有一定的作用。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炼熄焦环节。精煤转运廊道全封闭并设置微动力除尘设施,备用湿法熄焦烟气设置顶部折流板抑尘装置和中部水雾捕集装置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利用现有全封闭精煤库,配备水雾抑尘装置;采用封闭精煤破碎间、封闭煤焦制样室、封闭筛焦楼,并设袋式除尘器处理;焦炭转运采用全封闭廊道并配套设置袋式除尘器处理;焦场作业依托现有全封闭焦场和焦末堆场,焦炭装车粉尘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上述工序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燃用低硫净化煤气,烟气采用“废气循环+多段加热”低氮燃烧技术,焦炉烟气和干熄焦放散气合并采用“干法脱硫+袋式除尘+SCR脱硝”尾气净化装置处理;装煤烟气采用“高压氨水喷射+炉顶U型管导烟车+机侧地面除尘站”处理;焦侧出焦废气收集后送焦侧除尘地面站经袋式除尘处理;机侧装煤、推焦废气收集后送机侧除尘地面站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干熄焦烟气收集后送干熄焦地面除尘站经袋式除尘处理,干熄焦放散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处理后再送焦炉烟气脱硫脱硝系统,上述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焦炉烟囱氨排放参照执行《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中要求的氨逃逸控制指标,其余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及表7中浓度限值要求。

2.煤气净化环节。煤气净化、库区等各类贮槽废气收集后经充氮气压力平衡系统返回负压煤气管道;脱硫再生尾气经“碱洗+酸洗+水洗”后去焦炉燃烧系统焚烧处理;硫铵干燥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尾气洗净塔洗涤+雾膜水浴除尘器”净化处理,上述工序中颗粒物、氨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6硫铵结晶干燥标准限值。

3.无组织排放环节。焦炉炉体排放源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7焦炉炉顶标准限值。冷鼓、脱硫、硫铵、洗苯、粗苯蒸馏等生产装置区及罐区排放源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要求。

4.其他污染环节。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每日洒水,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露天堆放的散状物料实施全覆盖。施工物料采用清洁能源或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封闭厢式车辆运输,严格控制车速,运输公路全部进行硬化,加强工业场地扬尘控制。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煤气净化系统剩余氨水、预冷塔排污水、终冷冷凝液、粗苯分离水、脱硫液提盐废水、煤气管道冷凝液、焦炉炼焦上升管水封水、干熄焦水封水等经蒸氨系统处理;蒸氨废水、地坪冲洗水、生活化验废水等送污水处理站酚氰废水处理系统处理;湿法熄焦(备用)废水经湿熄焦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软水站排水、循环水系统排水、余热锅炉排水等废水去清净废水中水回用处理系统,浓水去蒸发提盐系统处理。全厂废水不外排。

本项目配套建设1座120m3/h酚氰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隔油+气浮)+生物处理(AS强化预处理(预曝)段+缺氧+好氧+脱氮+HOK生物流化床)+混凝沉淀处理”工艺,出水送深度处理系统,深度处理采用“预处理(高密度沉淀池+多介质过滤+弱阳树脂软化器)+膜处理(超滤+反渗透处理)”工艺,出水执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中规定的再生水水质指标要求,全部回用于循环水补充水,浓水进入蒸发提盐系统。建设1座130m3/h中水回用处理系统,采用“预处理(高密度沉淀池+1#多介质过滤+弱阳树脂软化器)+膜处理(超滤+反渗透处理)+软化处理(絮凝沉淀池+2#多介质过滤+弱阳树脂软化器)”工艺,处理后产水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不外排,浓水进入蒸发提盐系统。项目设置两套浓水蒸发提盐系统,分别处理酚氰废水浓度处理系统和清净废水中水回用系统产生的浓水,均采用“二级纳滤+反渗透+蒸发结晶工艺”工艺,获得结晶硫酸钠(≥95%)和氯化钠(≥96%),处理后产水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建设1座300m3/h熄焦废水系统,采用“化学氧化”处理工艺,处理后出水水质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1间排标准,回用于熄焦系统补水不外排。

项目距山西运城湿地自然保护区较近,要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三级防控体系,按环评要求在全厂最低处设置2座初期雨水池(容积为1000m3和2000m3)、1座3000m3应急事故池,污水处理站设置一座5000m3的事故池,通过“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对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进行收集,保证任何状态下废水全部进入各自收集池,再送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外排。河津经济开发区须按照承诺,落实《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同步建设足够容积的开发区事故废水池,在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排入涧河(遮马峪河)下游300米、800米设置2处拦挡坝,健全开发区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杜绝事故状态下废水外排对黄河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精煤破碎除尘灰、精煤制样室除尘灰、焦炉烟气净化废吸附剂、焦油渣、酸焦油、蒸氨残渣、脱硫废液提盐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掺煤炼焦;装煤、推焦(机侧)地面站、推焦(焦侧)地面站、干熄焦地面站、筛焦除尘器除尘灰和备用湿熄焦沉淀池渣混入焦炭外售;焦炉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灰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建设项目投运后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根据其固废属性进行管理;粗苯蒸馏工序洗油再生器产生的再生残渣送焦油罐;焦炉烟气脱硝废催化剂、污水处理站杂盐、设备维修产生的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库规范暂存。危险废物暂存周期不得超过30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除尘系统产生的废滤袋定期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垃圾堆场。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设置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将高噪声源车间或装置远离办公楼,对噪声操作岗位人员强化个体防护。设备选用低噪声型号,对粉碎机、振动筛等机械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减振基础等降噪措施;对除尘风机采取厂房隔声、消声器、减振基础等降噪措施;对汽轮机、发电机采取厂房吸声+减震基础降噪措施;各种泵类采取隔声罩、减振基础、弹性连接等降噪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石油化工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对焦炉装置区(包括熄焦塔)、油库单元(罐基础)、蒸氨单元、粗苯蒸馏单元、终冷洗苯单元、脱硫单元、硫铵单元、剩余氨水分离槽、危废暂存间、脱硫灰暂存库、初期雨水池、污水收集池(生产废水)、消防事故水池等重点防渗区,生活污水收集池、油库单元罐基础外其他区域等一般防渗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设置4口地下水监测井,并开展定期监测,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对黄河沿岸水源地保护区等地下水环境敏感区造成不利影响。

(六)严格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焦炉烟囱、装煤、推焦(机侧)除尘地面除尘站、推焦(焦侧)地面站、干熄焦地面除尘站排气筒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七)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本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658米,同时参照《炼焦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11661-2012)规定,评价单位确定了本项目的环境防护区域,环境防护区域内有龙门村849户居民需整体进行搬迁。河津市人民政府以河政函〔2021〕30号文向我厅报送了《河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津市禹门口焦化有限公司172万吨焦化项目龙门村村民搬迁进展情况》,明确截止2021年3月16日,龙门村849户已全部搬迁到位。下步,你公司要配合河津市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范围内的规划控制工作,不得新建住宅、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

(八)项目原煤、焦炭大宗物料运输依托开发区铁路专用线发运站改造工程,须按照报告书中的承诺,保证80%以上的焦、煤采用铁路和封闭的管式通廊运输;在以上措施运行之前,须采用新能源车或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厢式密闭车辆运输,落实重污染天气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方案,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此项工作由河津市人民政府督促落实。

(九)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区域替代削减方案,为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83.39t/a,二氧化硫 221.6t/a氮氧化物 424.8t/a。按照倍量削减要求,河津市人民政府以河政函〔2019〕227号文对本项目制定了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以河政函〔2021〕1号文出具了区域污染物削减承诺函,将置换关停河津禹门口焦化公司60万吨/年焦化项目、关停河津市河东焦化有限公司和山西龙门五色石建材有限公司特别排放改造的削减量作为该项目区域污染物总量削减来源河津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承诺负责各削减措施在项目投运前落实到位,否则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3-5年后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厅委托厅生态环境执法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厅生态环境执法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2日

抄送:厅生态环境执法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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