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津市禹门口新能源有限公司50000Nm3/h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编辑时间:2021-09-17     

晋环审批函〔2021〕351号

河津市禹门口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50000Nm3/h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请示》(河禹公字〔2021〕11号)、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关于河津市禹门口新能源有限公司50000Nm3/h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服务〔2021〕13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河津市禹门口新能源有限公司50000Nm3/h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位于运城市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利用禹门口焦化公司172万吨/年焦化项目的剩余焦炉煤气建设年产10万吨LNG和10万吨液氨设施,主要包括焦炉煤气预处理、焦炉煤气净化、LNG生产系统、合成氨生产系统,办公生活设施、公共工程及辅助设施等。项目总投资为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15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及《关于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晋环环评函〔2020〕337号)。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报告(晋环服务〔2021〕13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实施对当地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有一定作用。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每日洒水,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露天堆放的散状物料实施全覆盖。施工物料采用清洁能源或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封闭车厢车辆运输,严格控制车速,运输公路全部进行硬化,加强工业场地扬尘控制。运营期预处理废液储罐不凝气、精脱油脱萘废液储罐不凝气、脱碳闪蒸废气送禹门口焦化公司172万吨/年焦化项目焦炉燃烧系统燃烧;汽提塔排气送甲烷化单元回收利用;脱碳解析气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碳,直接高空排放;甲烷化精馏富氢尾气直接送合成氨工序作为工艺气,富氮尾气经干燥塔再生吸附后送合成氨工序作为工艺气;LNG储罐及装车产生的BOG气体经换热、压缩、降温后送至冷箱液化回用;氨合成驰放气采用“冷凝+洗氨+膜分离”提氢处理,与氨合成闪蒸气和氨储罐不凝气进入无动力氨回收设施回收液氨,净化后送禹门口焦化公司172万吨/年焦化项目焦炉燃烧系统燃烧,上述环节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排放须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物浓度标准限值要求。合成氨装置区无组织氨气排放须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的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物料混合或地面洒水抑尘,不得外排。运营期精脱油脱萘器含油污水、各压缩机分液罐含油工艺冷凝液、火炬系统排水、地坪冲洗废水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禹门口焦化公司172万吨/年焦化项目污水处理站酚氰废水处理系统处理;洗氨塔洗氨废水送禹门口焦化公司172万吨/年焦化项目蒸氨系统处理后进入该项目污水处理站酚氰废水处理系统;废锅排污水、循环系统排污水送禹门口焦化公司172万吨/年焦化项目污水处理站清净废水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全厂废水回用不外排

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物防治措施及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环评报告要求在全厂最低处设置一座8000m3应急事故水池,兼顾初期雨水的收集贮存,并配套事故水池和初期雨水收集导排设施,通过“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别对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进行收集,保证任何状态下废水全部进入收集池,收集后送禹门口焦化公司172万吨/年焦化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须按照承诺,落实《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同步建设足够容积的开发区事故水池,在西遮峪河流的下游建设拦挡坝工程,健全开发区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杜绝事故状态下废水外排对黄河、运城湿地自然保护区等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开发区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未建设完成前,该项目及上游的焦化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废粗脱油剂、废精脱油剂送禹门口焦化公司172万吨/年焦化项目掺煤炼焦;废密封稀油、废加氢催化剂、废变换催化剂、废甲烷化反应催化剂、废脱汞催化剂、废精脱硫剂、废脱苯剂、废脱汞剂、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库规范暂存,暂存周期不得超过30天,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吸附剂、氨合成塔废催化剂、废分子筛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设置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将高噪声源车间或装置远离办公楼,对噪声操作岗位人员强化个体防护。设备选用低噪声型号,对高噪声设备压缩机、各类泵类等采取隔声罩、基础减震、厂房吸声、弹性连接降噪等措施,火炬系统设计时采取控制水封高度以抑制水封液面波动噪声、在喷嘴处安装消声罩等降噪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石油化工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对生产装置区、罐区、气柜、危废暂存间、事故水池、污水管道等重点防渗区,制氮站、循环水站等一般防渗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设置3口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监测,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对黄河沿岸水源地保护区等地下水环境敏感区造成不利影响。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区域替代削减方案,为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4吨/年、二氧化硫0.08吨/年、氮氧化物0.48吨/年和非甲烷总烃40吨/年。按照倍量削减要求,河津市人民政府以《关于河津市禹门口焦化有限公司172万吨/年焦化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的函》(河政函〔2019〕227号)制定了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河津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承诺负责各削减措施在项目投运前落实到位,否则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项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五、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23日      

抄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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