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批准项目
关于山西盂县鑫磊低热值煤电厂50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编辑时间:2021-12-22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晋环审批函〔2021〕410号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山西盂县鑫磊低热值煤电厂50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晋电发展〔2021〕632号)、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关于<山西盂县鑫磊低热值煤电厂50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保障发〔2021〕45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盂县鑫磊低热值煤电厂电力送出需求,你公司拟建设山西盂县鑫磊低热值煤电厂500kV送出工程(项目代码:2106-140000-89-01-292323)。建设地点位于阳泉市盂县境内。建设内容为鑫磊电厂~盂县电厂500kV线路,长度53.5km,新建塔基130基;侯村~阳泉Ⅰ回500kV线路进行升高改造,新建1基直线塔,重新架设导线和一根普通地线各0.9km,更换侯村~阳泉Ⅱ回500kV线路一相导线1.3km。
根据《山西盂县鑫磊低热值煤电厂50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评估报告》结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满足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周围区域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设置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确保项目周围区域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二)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娘子关泉域灰岩裸露地区施工时做好防渗措施,不得排放污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有关要求重新报批。
(四)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阳泉市生态环境局、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阳泉市生态环境局、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28日
抄送:厅核与辐射源安全监管处,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阳泉市生态环境局,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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