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万吨LNG和500万m3氢能源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编辑时间:2023-02-24      来源:

晋环审批函202360

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万吨LNG和500万m3氢能源项目(一期工程)报批的请示》、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万吨LNG和500万m3氢能源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研〔2022〕30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万吨LNG和500万m3氢能源项目(一期工程)位于晋中市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段纯清洁能源产业园,依托灵石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00万t/a焦化技改项目剩余焦炉煤气为原料生产LNG。建设内容包括焦炉煤气压缩工段、净化工段、深冷液化工段、提氢工段等主体工程,同时配套建设公辅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等。该项目总投资41284.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95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灵石县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5年)、《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9-2035年)》及《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9-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晋环函〔2021〕113号)中的有关要求。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评估报告(晋环研〔2022〕30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实施对当地区域环境质量未产生不利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每日洒水,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露天堆放的散状物料实施全覆盖。施工物料采用清洁能源或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封闭车厢车辆运输,加强工业场地扬尘控制。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净化工段脱萘废液储罐不凝气、脱碳闪蒸废气以及提氢工段PSA解析气经收集后,全部送至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焦炉煤气年产18万吨合成氨30万吨尿素项目(以下简称“1830项目”)管式炉燃烧处理;净化工段脱碳解析气送“1830项目”CO2压缩机作为尿素生产原料。深冷液化工段装车BOG气体与LNG储罐BOG气体混合后,经换热器升温进入BOG压缩机加压,换热降温后送至冷箱液化回用。厂区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物料混合或地面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回用。运营期产生的脱萘工序含油废水、压缩机分液罐含油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火炬系统排水和生活污水等全部送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污水处理站分质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回用于循环水系统,浓盐水送至灵石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深度处理系统,处理后的废水回用于循环水系统。灵石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深度处理系统建成投运且具备全部处理回用能力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项目厂址距段纯河0.28km,须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新建1座1000m3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依托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建的1座10000m3事故水池,通过“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对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进行收集,保证任何状态下废水全部进入各自收集池,再送灵石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00万t/a焦化技改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外排。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须按照承诺,落实《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9-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加快园区12000m3事故应急水池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健全开发区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杜绝事故状态下废水外排对段纯河和汾河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开发区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未建设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脱萘器废脱油剂灵石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掺煤炼焦;废分子筛由有资质厂家回收;废加氢催化剂、废精脱硫剂、废脱苯剂、废脱汞剂、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在“1830项目”危废暂存间规范暂存,暂存周期不得超过30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设置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将主要噪声源车间或装置远离办公楼,对噪声操作岗位人员强化个体防护。设备选用低噪声型号;压缩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集中布置,置于室内或设置隔音操作室;泵类及风机连接处采用柔性接头等措施降低声源源强,管道系统采用弹性连接等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位于郭庄泉域范围内,水环境较敏感,须按照省水利厅《关于灵石中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万吨LNG和500万m3氢能源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晋水审批决〔2022〕232号)和《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相关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将生产装置区、罐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废污水管沟、垃圾堆存处等作为重点防渗区,防渗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12cm/s;循环水站等作为一般防渗区,防渗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设置5口地下水监测井,并开展定期监测,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对郭庄泉域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该项目主要污染物为深冷液化工段制冷装置排放的无组织VOCs,排放量为0.372吨/年。通过对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集水池及调节池等进行全封闭改造将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项目实施后全厂VOCs可实现减排

四、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复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六、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将环境保护设施同主体工程一体纳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相关行业企业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建成,应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灵石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灵石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23

  抄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灵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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