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24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编辑时间:2024-04-25      来源:

晋环审批函〔2024〕280号

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24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请示》(凌煤发〔2024〕46号)、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关于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24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研〔2024〕2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24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位于晋东煤炭基地潞安矿区内,井田涉及长治市长子县和晋城市高平市,行政区划隶属长治市长子县色头镇管辖。井田面积16.9194 km2,生产规模240万吨/年,开采3#和15#煤层(不含硫分大于3%和灰分大于40%区域),剩余服务年限9.5年,属低瓦斯矿井。项目采用斜井开拓方式,一次采全高综合机械化采煤法,利用现有主井场地、风井场地及地面生产系统、给排水供电系统、辅助公用工程系统、环保设施等,并新建矸石井下充填系统。项目总投资9176.0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50万元。

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发〔2022〕153号文同意该矿井生产能力由150万吨/年核增至240万吨/年。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12〕351号、环验〔2015〕88号文对凌志达煤矿150万吨/年矿井项目进行了环评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此次环评内容为240万吨/年矿井项目。凌志达煤矿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晋东煤炭基地潞安矿区规划矿井,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08〕556号文对原规划环评予以审查同意。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山西省历史遗留问题煤矿和保供煤矿纳入矿区总体规划调整的承诺函》,晋东煤炭基地潞安矿区总体规划正在修编中,承诺将凌志达煤矿240万吨/年产能纳入矿区总体规划调整中,并按照国家时限要求完成规划调整和规划调整环境影响评价。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保供煤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49号)、山西省能源局《关于我省煤矿产能核增项目有关情况的复函》、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评估报告(晋环研〔2024〕20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项目位于长治盆地东南边缘山区,井田范围内地形总体中部高、南北低,地貌单元属低中山区。井田内分布有国家二级公益林、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省级文物神农镇东沙院村长城和“三普”文物满公山石窟、村庄、基本农田、河流、铁路专用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保护目标,主井场地、风井场地均不占用基本农田、林地和草地。须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公益林、基本农田的保护、修复和补偿工作。对井田范围内的居民点、工业场地、铁路专用线等保护目标要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将省级文物神农镇东沙院村长城和“三普”文物满公山石窟保护范围及控制地带设为禁采区。根据长子县自然资源局长子自然资发〔2023〕54号文,矿区范围与长子县城镇开发边界重叠4.3463hm2,须按要求对重叠区域实施禁采,禁采区外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严格按照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凌志达煤矿项目涉及神农镇东沙院村长城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及文物保护方案的意见》(晋文物审批函〔2023〕219号)及山西省城市规划和发展研究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凌志达煤矿项目涉及神农镇东沙院村长城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及文物保护方案》要求,禁止在长城地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任何与长城保护无关的临时或永久性工程设施,并报请文物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减少项目对长城的影响。

按照“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制定详细的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保障区域生态功能,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并开展长期生态跟踪监测。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位于辛安泉域和三姑泉域范围内,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要严格按照水利部门批复的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报告要求,做好泉域相关保护工作。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重视采煤过程中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对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留设足够的防水煤岩柱,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跟踪监测系统。对地下水评价范围内的居民供水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生产用水造成影响。主井场地紧邻色头河,要按照承诺划定生态功能保护线,建设缓冲隔离防护林带和水源涵养林带,提高河流自净能力。

加强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矿井水利用现有矿井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优先回用于井下洒水、黄泥灌浆用水、地面矸石充填系统用水以及供热系统补水等,无法综合利用的部分通过现有入河排污口达标排放。生活污水利用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地面降尘洒水、绿化用水、选煤厂补充水、地面矸石充填系统等,不外排。洗车废水经回收、沉淀净化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利用现有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用于绿化及降尘洒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承诺于2024年12月底前建成矸石井下充填系统,届时掘进矸石不出井,分选矸石及洗选矸石全部回填井下。矸石充填系统建成投产前,分选矸石及配套选煤厂洗选矸石送长子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晋城康夏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长子县龙翔建材厂综合利用,严禁随意堆放。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与生活垃圾一起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矿井水处理站污泥和筛分车间除尘灰掺入原煤送配套选煤厂。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贮存库,并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严格落实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井场地供热用电锅炉结合回风余热利用、压风机余热利用等矿井综合供热系统,风井场地供热采用电暖器。原煤储存采用封闭式储煤场,筛分设施配套“集尘罩+布袋除尘器”,GDRT自动分选系统(智能干选机)配套布袋除尘器。矸石充填系统破碎、筛分设施及水泥仓等物料仓顶均配套布袋除尘器。原煤厂内运输采用全封闭皮带输送机,转载点全封闭,并设置喷雾洒水降尘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及敏感点噪声达标。

(五)落实清洁运输有效措施。原煤筛分后,150万吨/年原煤通过全封闭带式输送机送配套选煤厂进行洗选,剩余原煤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运送至高平市晋源选煤有限公司选煤厂进行洗选。配套选煤厂洗选后产品煤依托现有铁路专用线外运

(六)落实“以新带老”环境整改措施。尽快建成矸石井下充填系统,确保矸石全部综合利用。做好现有地表沉陷区裂缝、取土场的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工作。

三、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保设施同主体工程一体纳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相关行业企业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需要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将环评批复文件抄送相关行业企业监管部门。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和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和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其它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仍按照环审〔2012〕351号、环验〔2015〕88号文执行。待潞安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及矿区规划环评完成后,须对照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调整本项目相关环评要求。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30日

抄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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