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环发

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编辑时间:2020-12-19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265692
主题分类:
 厅发文件/ 晋环发
来      源:
 机动车和噪声环境处
成文日期:
 2020-12-19
标      题:  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12-19

各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现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有效推进

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事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局,事关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实效,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I/M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的通知》(晋交运管发〔2019〕487号)要求,有效推进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减少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二、加强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强化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要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排放检验,特别是对于复检车辆,必须对外观项目进行再次核查,并重点查验维修部件,严防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等各类虚假维修行为,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各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M站经营行为的监督指导,充分利用I/M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大数据应用分析,加大对M站维修治理情况的监管,不断提升M站维修治理能力和服务质量。M站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科学合理地开展超标排放车辆维修治理,公开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主动向车主说明车辆故障原因、维修治理项目、费用情况,让车主明明白白消费,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消费机制,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或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对于过度维修、虚假维修、哄抬维修价格、与检测机构串通进行利益捆绑、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通过检测、群众举报投诉集中的M站,重点加强监管,依法依规严厉进行处罚。

三、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多渠道宣传实施I/M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社会关注度,取得车主、公众、媒体的理解和支持,大力宣传I/M制度要求、汽车所有人应履行汽车排放检验合格和出现问题及时维修的法律责任义务、违法违规处罚等内容,为I/M制度深入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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