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石化、电镀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编辑时间:2017-11-10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保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名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现就全省开展石化、电镀、平板玻璃、原料药制造、制革、制糖、纺织印染、农药、有色金属、氮肥等行业排污许可证(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及申领时限

  石化、电镀、平板玻璃、原料药制造、制革、制糖、纺织印染、农药、有色金属、氮肥等行业的具体发证范围、实施时限见《名录》(见附件)。

  二、核发机关

  按照《名录》分类,实施重点管理行业的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实施简化管理行业的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区)级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申请程序

     (一)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855-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HJ856-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858.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HJ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860.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86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86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HJ863.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HJ863.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HJ863.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HJ864.1-2017)等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应对申请材料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注册,按要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上传《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同时向负责核发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并在作出许可决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四、其他要求

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监管计划,及时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doc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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