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行政审批

关于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申请的复函

编辑时间:2015-10-10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申请的复函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 :


      你公司《关于2015年含铜废催化剂转移的请示》(天溪环字〔2015〕196号)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西省环保厅商请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复函》(豫固转移函〔2015〕196号),我厅同意你公司约40吨含铜废催化剂(261-005-06)按申报的转移计划转移至河南省尉氏县吉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须于转移前三日内报告晋城市环境保护局,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晋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22日



编辑时间:2015-10-10  阅读:16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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