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行政审批

关于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申请的复函

编辑时间:2015-11-06     

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


      你公司《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关于办理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请示》(太原热电设〔2015〕204号)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复函》(苏环固函〔2015〕1021号),我厅同意你公司约450吨废烟气脱硝催化剂(HW49)按申报的转移计划转移至江苏龙净科杰催化剂再生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

      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须于转移前三日内报告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同时与途径地环保厅(河北省环保厅电话:0311-87808311、山东省环保厅电话:0531-66226695)及时联系沟通。太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5日


编辑时间:2015-11-06  阅读:200 次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