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行政审批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西榆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申请的批复

编辑时间:2018-03-09     

晋环审批函〔2018〕51号

山西榆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废汞触媒跨省转移的申请》(榆化字〔2017〕28号)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山西榆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我省处置的复函》(黔环函〔2018〕44号),我厅同意你公司约700吨废汞触媒(HW29,900-022-29)按申报的转移计划转移至贵州省铜仁市鸿发含汞产品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须于转移前三日内报告晋中市环境保护局,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省、市、县环境保护局,同时与途径地环保厅及时联系沟通。晋中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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