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晋环辐罚〔2018〕4号
编辑时间:2018-04-16
晋环辐罚〔2018〕4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山西华辰汇众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2701186979K
地址:太原市阳曲县泥屯镇东青善村西南猪马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之亮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工作人员对山西华辰汇众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6年购置的1台Ⅱ类X射线探伤装置未进行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擅自投入使用;2005年购置的2台Ⅱ类X射线探伤装置未进行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7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为凭。
我厅于2018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环辐告〔2017〕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环辐告〔2017〕29号)及送达回执(晋环辐送达〔2017〕76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1台Ⅱ类X射线探伤装置未进行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处以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罚款;2台Ⅱ类X射线探伤装置未进行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罚款,共处人民币陆万壹仟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
户 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账 号:0502121229024934097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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