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编辑时间: 2018-07-02     

信息名称: 山西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索引号: 000014349/2021-31188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8-07-02 发布日期: 2018-07-02
内容概述:

2016年12月27日 晋环环监[2016]40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环保厅“三定”规定及调整细则》《山西省环保厅关于调整厅机关部分处室名称和职责的通知》等。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先期控制,及时监测;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4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应对的发生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或涉及我省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参与处置、指导、调度的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的应急工作按照《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应对工作按照《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组

省环保厅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组(简称“厅领导组”),统一指挥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市、县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厅领导组组成如下:

组    长:省环保厅厅长

副 组 长:分管应急的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

成员单位:厅办公室、驻厅纪检组、政策法规处、规划与财务处、大气环境管理处、水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环境监测处、环境督察处、环境影响评价处、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处、人事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应急中心、省环境规划院、省环境保护宣教中心、省环境监控中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省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厅领导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2。

2.2 领导组办公室

厅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厅应急办”),厅应急办设在省环境应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应急中心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要求;贯彻落实厅领导组的决策、决定和指令;

(2)承担环保厅应急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对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3)负责环境应急值班室的日常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值守应急等工作;

(4)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污染源排查组、新闻报道组、应急专家组6个工作组,在厅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省环境应急中心、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主要职责:督促落实厅领导组的指示,协调、调度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应对工作;起草相关文件、报告、通知等文字资料;做好应急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组织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应急监测组,由环境监测处牵头,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事发地环境监测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制定、完善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分析、汇总应急监测数据;会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向厅领导组报告监测结果及污染趋势;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污染处置组,由水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等相关处室、省环境监察总队、省固废管理中心等成员单位组成,牵头单位由厅领导组根据事件类型或工作实际指定。主要职责:落实厅领导组关于污染处置的相关指示,进行技术研判、提出污染处置建议,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制定污染处置方案,指导开展污染防治、污染物处置、生态修复等工作;提出应急保障的有关要求;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污染源排查组,由省环境监察总队牵头,事发地环境监察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排查事发地周边区域污染源,确定污染来源、种类、数量等信息;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新闻报道组,由省环保宣教中心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撰写突发环境事件新闻通稿、材料;负责收集、采集事件处置进程的影音、图片资料;配合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应急专家组,由省环境应急中心牵头,厅人事处配合,聘请的相关院校、科研单位及其他单位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气象、水利、损害鉴定评估、污染修复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咨询服务;参与事件成因、污染趋势、事件处置分析等工作;参与应急监测、污染处置、疏散撤离、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方案制定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 预警

3.1 预警信息发布

厅领导组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省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省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或部门。

厅领导组接到市、县环保部门报告,发现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有上升为重大事件及以上趋势的,应立即组织核实,并按规定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厅领导组早于市、县环保部门发现事件相关信息的,应立即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环保部门。

3.2 预警行动

(1)分析研判。厅领导组组织相关人员及专家召开会议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并要求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厅相关处室、省环境应急中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察总队等成员单位,立即派员组成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应急物资准备等工作,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厅领导组指令行动。

(4)舆论引导。配合省指挥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 预警解除

当判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条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省环保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单位发布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Ⅰ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Ⅱ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厅领导组启动Ⅰ级响应,具体行动如下:

1、向省指挥部报告,并提请省指挥部按照《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2、厅领导组召开紧急会议研究会商,部署任务,提出要求,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做好应急准备;

3、厅领导组及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立即上岗,根据厅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指示开展工作,做好通知、协调、报告等工作,在1小时内完成人员、车辆、仪器装备等应急力量的准备工作;

4、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到岗,其他日常工作服从应急工作调配;

5、各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厅领导组的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4.1.2 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事件应对工作。厅领导组启动Ⅱ级响应,予以调度,派遣相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并根据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提供相应队伍、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4.1.3 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事件应对工作。厅领导组启动Ⅲ级响应,厅应急办视情予以调度或指导。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或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群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涉及重(类)金属污染时,以及社会影响较大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影响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1 信息报告时限、内容

省环保厅接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市、县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向省政府和环保部报告。报送时限、内容、方式等按《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4.2.2 信息报告程序

省环保厅环境应急值班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值班人员应第一时间进行核实,报告带班领导,提出拟办意见,报厅应急办主任。厅应急办主任根据事件类型、级别及影响,视情报告厅领导组副组长、组长。按照领导组批示要求,由厅应急办撰写事件信息初报,向省人民政府和环保部书面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紧急情况下,值班人员应先电话报告,详细记录报告内容及领导意见,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报告时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省环保厅应加强与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应及时通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3 现场处置

启动Ⅰ级响应后,厅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厅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以下工作:

4.3.1 指挥协调

厅领导组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导、督促各工作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监测、污染处置、现场调查等工作,以及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3.2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会同专家组与事发地环保部门,制定或完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频次、监测因子等,并根据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适时进行调整;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各市(县)监测力量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4.3.3 污染处置

污染处置组收集相关数据信息,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专家进行技术研判与事态分析,指导事发地政府制定或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必要时提出疏散转移群众的意见建议。

4.3.4 现场调查

    综合协调组收集现场物证人证、监测数据、监控数据等书面或视听资料,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期调查处置、责任认定提供资料。

4.3.5 污染源排查

当突发事件污染成因无法确定时,污染源排查组迅速排查事发地周边区域或沿河、沿湖污染源,确定污染来源、种类、数量等信息,提出处置建议。

4.3.6 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组配合省指挥部做好信息采集、宣传报道、舆论引导、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4.4 响应终止

根据监测数据、污染处置情况等信息,经分析研究,符合终止条件时,厅领导组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决定。

应急状态终止后,厅领导组视事件后续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跟踪监测等后续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通知、终止签报单见附件5、附件6。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环保厅监督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5.2 事件调查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环保部参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事发地市级环保部门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查、调查内容、调查时限及信息公开等工作,按《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5.3 损害评估

省环保厅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报告通过评审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人民政府和环保部;指导地市、县环保部门开展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环保部门协调解决。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内容、完成时限、信息公开等工作,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省环保厅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应急监测队伍、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强化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厅应急办制定省环保厅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建设计划;指导市、县环保部门做好本区域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建设计划;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厅应急办提出预算,规划与财务处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

6.3 技术与装备保障

厅应急办要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源、应急专家、应急防护和救援物资、典型案例、应急预案等信息库;发挥遥感信息、大数据在应急指挥和处置中的作用,搭建应急指挥平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应急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应急监测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省环境应急中心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预案实施后,要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山西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11月9日印发的《山西省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晋环发〔2011〕300号)同时废止。

附件: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附件:

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省环境应急中心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守,应急信息调度、报送和报告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做好与环保部应急办、省政府应急办及省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络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演练和培训等工作;承办厅应急办日常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厅办公室

负责传达并督促落实厅领导组指示;协同做好应急信息的报送、报告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驻厅纪检组

负责由省环保厅牵头的突发环境事件中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与责任追究。

(4)政策法规处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提供法律法规依据;针对涉事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挂牌督办、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罚措施。

(5)规划与财务处

负责省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资金保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列入能力建设资金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的资金保障任务。

(6)水环境管理处

牵头或参与以水污染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后期的水污染治理、污染物处置等工作。

(7)大气环境管理处

牵头或参与以大气污染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工作。

(8)土壤环境管理处

牵头或参与以土壤、固体废物、重金属等污染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后期的土壤修复、固体废物处置等工作。

(9)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处

牵头或参与以生态、生物类破坏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后期的生态修复工作。

(10)环境监测处

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监测部门做好环境监测、预警工作。

(11)环境督察处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域污染纠纷。

(12)环境影响评价处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及后期调查工作。

(13)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处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及后期调查工作。

(14)人事处

配合省环境应急中心组建应急专家队伍。

(15)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开展应急监测;分析应急监测数据、污染物扩散趋势;指导市县监测部门做好环境监测预警工作;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等工作。

(16)省环境监察总队

配合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排查,参与现场调查、取证,并协助做好事件后期调查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17)省环保宣教中心

负责厅应急信息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和协调;收集、采集事件处置进程的影音、图片资料;撰写新闻通稿、材料;配合省指挥部开展宣传工作。

(18)省环境监控中心

负责提供监控数据;参与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19)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参与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

(20)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规划院、省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技术支持;完成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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