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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编辑时间:2023-02-20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推动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4日。

联 系 人: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李建新

联系电话:0351-6371086  

电子邮箱:sxhbxkc@163.com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北段7号

邮  编:030024

附件: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20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推动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的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等相关规定,现就强化煤电、钢铁、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煤电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

煤电行业排污单位应根据山西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703-2019)规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限值折算的绩效值(见表1-表3),按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并依规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环评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同时,加快推进煤电行业深度治理,并依规按照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

表1 煤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值

区域

绩效值(克/千瓦时)

全省

≥750MW

<750MW

0.1225

0.14

表2 煤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

区域

类型

绩效值(克/千瓦时)

≥750MW

<750MW

全省

W型火焰炉膛燃煤发电锅炉

0.35

0.4

其他

0.175

0.2

表3 煤电机组烟尘排放绩效值

区域

类型

绩效值(克/千瓦时)

≥750MW

<750MW

全省

低热值煤电厂燃煤发电锅炉

0.035

0.04

其他

0.0175

0.02

二、加严不达标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

钢铁、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核算的污染物排放量、环评量、总量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在此基础上,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的排污单位还应落实《关于实施钢铁焦化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推动钢铁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晋生态环保委〔2022〕2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提出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一)钢铁行业排污单位。对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重点区域中的太原市全域、其他设区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外延20公里覆盖区域内现有长流程钢铁联合企业,以及新(改、扩)建长流程钢铁项目应根据《意见》规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846-2017)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并依规与环评量、总量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二)焦化行业排污单位。对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重点区域中的太原市全域,其他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及外延20公里覆盖区域内现有焦化企业,以及新(改、扩)建焦化项目应根据《意见》规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HJ854-2017)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并依规与环评量、总量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对大气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区域的其他焦化排污单位,应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的《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规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HJ854-2017)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并依规与环评量、总量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三)水泥行业排污单位。对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重点区域的水泥行业排污单位,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的《山西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6号)规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 847-2017)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并依规与环评量、总量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三、强化特殊时段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将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一栏进行载明,并载明排污单位特殊时段台账记录内容、提交特殊时段执行报告的时间要求。

纳入特殊时段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应记录纳入管控的每条生产线或每台生产设施特殊时段对应期间的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执行报告应记录特殊时段对应期间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排污许可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强化指导服务,督促帮扶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排污单位及时将省及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中,依法依规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实现科学精准依法治污。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进一步增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指导符合要求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认真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规范排污许可管理,不断腾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支持环境友好且经济效益高的项目,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

(三)做好削减量处置。钢铁、焦化等行业排污单位削减的许可排放量,可按规定用于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或者进行排污权交易,各级总量核定和排污权交易管理部门应强化指导,依法保护排污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监督考核。省生态环境厅将结合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制定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考核方案,将重点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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