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考核方案(试行)》修订政策解读
编辑时间:2021-12-24 来源:水生态环境处
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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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1-400046 | ||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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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民互动/ 政策解读 | ||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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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环境处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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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标 题: | 《山西省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考核方案(试行)》修订政策解读 | ||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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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环发〔2021〕6号 |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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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
一、起草背景
建立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考核机制是完善重点流域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经济政策,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目标经济责任制的有效手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财政部、环保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都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跨地区、跨流域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山西省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考核工作于2009年9月开始实施,经不断探索、总结,先后于2011年、2013年、2016年、2017年进行过四次修订与完善,有效的调动了地方政府工作积极性,持续改善了全省水环境质量。但随着水污染防治形势的不断深化,消除国考劣Ⅴ类断面的任务时限不断逼近,为了激励各市加快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断面水质稳定达标,2021年初进一步修订形成《山西省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考核方案(试行)》(晋环发〔2021〕6号)。
二、考核范围及内容
考核范围涵盖各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的地表水跨市界断面及出省断面。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和流量等四项指标,其中化学需氧量与高锰酸盐指数根据监测条件选其一,考核因子的目标根据国家与省政府每年确定的各断面水质目标确定。
三、生态补偿金核算
(一)水质保护考核
1.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形:①扣除上游超标来水影响后,考核断面监测浓度月均值超标或当月日均值达标率低于80%(含80%),根据考核因子日超标倍数及补偿基数计算扣缴金额。②年终考核水质同比恶化成劣Ⅴ类或退出优良水体各扣缴1000万元。③水质自动站无故停运导致无水质监测数据时,每停运一天扣缴生态补偿金10万元。
2.生态补偿金奖励情形:①年终考核水质达标,同比每提升一个水质类别奖励补偿金额200万元。②年终考核水质达标,同比退出劣Ⅴ类或改善至优良水体各奖励补偿金额1000万元,不再按照同比提升水质类别进行奖励。
(二)流量保持考核
1.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形:考核断面月均监测流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时,根据减少程度扣缴补偿金。
2.生态补偿金奖励情形:考核断面月均监测流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时,根据增加程度奖励补偿金。
四、生态补偿金核定程序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按月核算各市跨界断面考核生态补偿金扣缴与奖励结果。通报各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年终,省财政厅依据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奖惩结果汇总报告(财政体制政策试点县(市)要单列),对各设区市和财政体制政策试点县(市)扣缴与奖励资金统一进行结算。
五、资金使用
扣缴资金纳入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奖励资金严格按照《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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