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建议答复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10号建议的答复

编辑时间:2023-12-29      来源:办公室

冯爱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全面摸清现状。我厅每年组织各市、县(市、区)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信息调查工作,对全省每个行政村的污水治理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填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信息调查表,全面掌握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2021年我厅组织对全省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了全面排查,现场核实建立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两清单”,即基础信息清单、设施排查清单,客观掌握每一套污水处理设施所在村庄的基础信息、管网建设、污水收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达标排放等各方面信息。

二、科学编制行动方案。“十三五”期间,我厅组织各县(市、区)编制完成了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推动各地科学确定目标任务、区域布局、治理模式、建设时序,有效衔接农村改厕,确保有步骤、有计划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2022年我厅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山西省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1-2025年)》,明确了“十四五”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标、任务、分工以及工作重点等,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有序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同时,我厅坚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与供水、改厕、垃圾治理、水系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业生产、文旅开发等一体推进,有效衔接。

三、合理选择技术模式。我厅推动各地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鼓励采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DB14/T 727-2020)对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选择提出了针对性指导建议。2022年印发的《山西省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1-2025年)》因地制宜提出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在生态环境敏感的地区,可采用水质标准较高的治理模式;在居住较为集中、环境要求较高的地区,可采用集中处理为主的常规治理模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辐射带动一批周边行政村实现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和治理,不具备纳管条件的人口集聚村庄可单村或多村合建500m3/d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在居住分散、干旱缺水的非环境敏感区,结合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可采用分散处理为主的简单治理模式。鼓励居住分散地区探索采用生态处理技术,达到资源化利用要求后,用于庭院美化、村庄绿化等。鼓励生活污水处理有余量的企事业单位承接受纳周边农村生活污水,发挥以企带村作用。鼓励具备条件的村庄就近采取收集转运方式。今年我厅还启动了《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以用促治”指南》编制工作,已完成立项并落实经费,将进一步指导各地开展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动“废水”变“肥水”,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四、完善运维管理机制。我厅坚持建管并重,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2020年印发了《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组织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并于今年4月印发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在管理职责、运行维护、监督考核、资金保障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提升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已建设施长效稳定运维。

五、推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十三五”期间我厅组织开展全省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治理、分期推进的思路,建立了农村黑臭水体国家级和省级监管清单。“十四五”期间以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为重点,根据不同的污染成因,综合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等措施,有序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截至2022年底,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18.8%,超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2022年度任务(15%)3.8个百分点,较“十三五”末(8.8%)提升了10个百分点,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由“十三五”末(全国平均25.5%)的16.7个百分点缩小到2022年末(全国平均31%)的12.2个百分点;累计完成60个国家监管、47个省级监管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下一步,我厅将深入落实《山西省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1-2025年)》《山西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健全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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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承 办 人:武亚川

联系电话:18534601068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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