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编辑时间:2021-11-05     

一、典型意义

本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环境污染,采取免予处罚的方式,可以在帮助企业整改问题的同时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增强守法自觉性,变被动执法为主动守法,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危害,让环保执法更有温度。

二、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8日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缺失,未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标志标识不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清晰等环境问题。通过检查使企业负责人意识到了到自身环境保护知识不足,环境管理意识不强,不能片面的认为自己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少,而忽视危废管理。企业积极进行整改并于检查当日即对危险废物暂存间标志标识不规范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三、查处情况

鉴于该单位违法情节轻微,并于次日对危险废物暂存间标志标识不规范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环执法【2020】48号)第十条第(十一)项和《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免罚事项清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四、案件启示

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大力推行柔性执法,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让行政执法更有温度,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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