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编辑时间:2021-11-05     

一、典型意义

重视群众举报,加强日常巡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迅速出击,环保、公安密切配合,出重拳、下狠手,积极解决群众身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二、案件简介

2021年6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小店区武宿枢纽太旧纪念馆北100米院内的山西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再生物资回收业务,2021年4月底安装1条泡沫熔炼加工生产线,回收生产再生EP颗粒。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单位对上述不规范行为立即改正。同时,对现场的状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三、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黄陵派出所。黄陵派出所对涉案的1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四、案件启示

(一)重视群众举报,及时调查、规范取证。本案案源来自群众电话举报,群众的参与往往能够暴露隐匿位置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让每一件举报都有着落,让每一次举报都能发挥作用”是我们的宗旨。执法过程中重视规范取证,做到铁证如山,减少执法风险。让广大群众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千里眼”、“顺风耳”,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二)联合执法,实现信息共享。本案件运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取证下达整改要求后,移交至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侦查。加强部门间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提升打击力度,保持严打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保护老百姓的蓝天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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