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怀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编辑时间:2021-12-27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一、典型意义

本案属典型的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以下简称“怀仁分局”)在对违法企业进行罚款处罚的同时,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处理,在当地陶瓷行业内引起较大影响。

二、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1日,怀仁分局执法人员对怀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烟气排放口存在旁路烟道,利用烟道安全插板阻止烟气流通,检查时插板处于半开启状态,部分烟气未经SNCR脱硝+布袋除尘器处理直接排放。

三、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的行为,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其处以18元的罚款。同时,按照《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的规定,于2021年8月19日将案件已送到怀仁市公安局,怀仁市公安局同日发出受案回执,并下达行政拘留决定书(朔公怀行罚决字[2021]000166号),对该公司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5日。

四、案件启示

1.机制方面: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动常态机制的建立,增强行政执法与公安部门打击合力。

2.经验做法:对于主观上存在故意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协同行动,取证、调查,形成高效震慑力。

3.办案思路: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执法人员取证、调查,既符合行政执法的要求,也满足公安部门行政拘留案件调查的条件。

4.影响力:该案办理在怀仁市陶瓷行业中起到了较大的影响力,有效震慑了一批心存侥幸逃避监管的企业,对于提高环境执法威慑力、增强企业守法意识,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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