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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领域)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编辑时间: 2024-08-26

为持续整治环境咨询、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保持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现公布2起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予以表扬。请各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认真学习借鉴。

一、晋城市河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8日,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阳城县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自行检测报告进行检查时发现,2023年8月25日河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该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Y202307339)中显示:颗粒物(烟尘)采样时间为8月19日9时21分至12时20分,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采样时间为13时35分至15时20分。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厂区大门口历史监控视频发现,该检测公司采样人员乘坐车牌为豫C9***的小型汽车于8月19日14时11分进入厂区,并于15时07分驶离。经协调阳城县交警大队调取该车辆8月19日的行驶轨迹,显示当日9时41分至12时40分、16时58分至17时46分时段该车辆不在阳城县某公司。该检测报告采样时间与实际采样时间不符,检测报告涉嫌造假。在随后的执法检查中,陆续发现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地涉嫌弄虚作假问题。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成立专项调查小组,对晋城市范围内该公司服务的企业检验检测活动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晋城市共计服务10家企业,存在监测人员出入厂时间与现场检测时间不符、电子存储记录中检测仪器参数不全,检测数据无法溯源、报告检测仪器型号与实际检测仪器型号不符等检验检测活动不实、虚假问题线索7个,涉及企业6家。

【查处情况】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有关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弄虚作假情形。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经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之规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启示意义】

    推行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制度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激发社会化监测服务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然而,少数企业和社会监测机构受利益驱动,在自行监测、自动监测环节中“动歪脑筋”“钻空子”,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少数第三方检测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不惜低价中标,再通过缩短检测过程、检测人员一人多岗、不赴现场采样直接编造多份检测数据等方式压缩成本,严重破坏环境管理秩序。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从仔细比对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中发现疑点,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进而以点带面,对该机构在辖区内服务的所有企业普遍进行检查,发现多个不实、虚假检测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倒逼企业规范检测,持续净化第三方检测市场环境。

二、长治市沁源县山西某环境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2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山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沁源县某有限公司出具的自动监测比对报告(同源国益(晋)字B(2307)-0032-1号)中显示,湿度监测(干湿球法)与其他检测项同时进行。根据报告中检测仪型号功能及监测规范分析,湿度与其他检测项无法在同一时间进行采样。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初步判断该报告为不实检测报告。鉴于该第三方机构注册地址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根据管理权限,沁源分局将该问题线索移交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查处情况】

经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出具不实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相关规定,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启示意义】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的有效措施之一和重要环节。本案中,长治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现场核查该公司的自动监测比对报告,从中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围绕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初步判断自动监测比对报告为不实检测报告,并在第一时间移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有力震慑检测机构各类弄虚作假行为,对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环境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