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情

2024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有奖举报类案件)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编辑时间: 2024-09-27

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实名举报人实施奖励,是鼓励群众参与环境监督有效手段。现公布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查办的2个典型案例,对办案单位提出表扬,请市、县(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认真学习借鉴。

一、吕梁市对群众举报“临县某焦煤有限公司矿井水未经处理直排河道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8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临县某焦煤有限公司矿井水流入河道的问题。经查,临县某焦煤有限公司因管道老化破裂,致使未经处理的矿井水经排洪涵洞流入北侧湫水河支流湍水头河道内,导致河水呈灰褐色。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罚款32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奖励情况】根据《吕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4000元奖励。

【启示意义】吕梁市是我省的煤炭主产区,同时也是重点工程“一泓清水入黄河”的主战场,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广泛宣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措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迅速查处违法排放污水问题,对举报人实施重奖,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大同市对群众举报“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2024年8月15日,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贮存危险废物问题。经查,该企业在华电大同第一热电厂拆除现场东面贮存32个废旧油桶、南面贮存71个废旧油桶,油桶内装有废变压器油(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贮存。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并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罚款28万元,并责令对贮存的废旧油桶及废变压器油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或处置。

【奖励情况】根据《大同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启示意义】本案通过执法部门和举报人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为准确及时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起到示范作用。因该公司负责的拆除场所构筑物布局复杂、面积大,违法存贮处置危险废物隐蔽性强、危害性大。为及时查实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邀请举报人见面交流,在得知更详细的线索信息后,迅速组织开展调查、锁定证据、查清事实,有效阻止了危险废物的外流逸散,保障了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