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情

2024年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各地优秀典型案例选登——长治市)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编辑时间: 2024-11-07

为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选编和公开工作,省厅组织各市局收集并公开了一批优秀典型案例,供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学习借鉴。

2024年以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以规范现场执法行为和提升案件查办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新装备、新技术应用,充分开展新领域案件办理,查办了一批涉及自然保护地、土壤污染以及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案件,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为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长治市沁县漳源至景凤旅游公路未批先建毁林修路破坏生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7日,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沁河流域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的通报》反馈的《2024年4月沁河流域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清单》中提出:沁县漳源—沁源景凤旅游公路存在未办理环评和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环境问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以下简称沁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沁县漳源-沁源景凤旅游公路设计穿越2002年经省政府(晋政函124号)批准设立的山西浊漳河源头省级自然保护区,公路部分路段涉及未经批准侵占国家公益林地和集体林地现象。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沁县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3月开工建设,部分建设路段位于山西浊漳河源头省级自然保护区内,于 2023年3月停工。

【查处情况】

沁县交通运输局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擅自开工建设公路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并处罚款102.8万元。沁县林业局从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先后对该项目建设单位沁县交通运输局下达3次《停工通知书》,对施工方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林地通知书》要求制定方案对占用林草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截至目前人工造林99亩,修复草地212亩。

【启示意义】

自然保护地是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区域,任何未经批准的建设活动都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沁县分局与沁县林业局各司其职,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采取弥补性保护措施,积极维护了自然保护地生态安全。

二、长治市襄垣县某焦化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土壤污染 隐患排查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长治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于2024年3月25日予以公布,辖区内某焦化有限公司为土壤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该公司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10月21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以下“襄垣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查处情况】

该焦化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 襄垣分局依法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执法实操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企业进行监管的案例较少。襄垣分局高度重视土壤隐患排查,对未按法律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企业实施有效监管,不仅填补了土壤领域的执法空白,更是做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工作的重要举措。

三、长治市襄垣县山西晋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4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以下简称“襄垣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由山西晋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在企业未生产的状态下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该环境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襄垣分局对该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的线索进行固定证据,根据职责分工,对核实的线索由监测机构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目前,襄垣分局已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已第一时间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此案正在查处中。

启示意义

襄垣分局持续保持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高压严打态势,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凝聚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维护市场秩序,切实推动了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

四、长治市襄垣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5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以下简称“襄垣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通过现场调阅该公司部分《汽车排放检验报告》,发现其出具的编号:1404230XXXX12514XXX0012、1404230124XXX514XXX0013 两份报告中,晋D07XX7、晋DXXX73两辆车汽车排放检验报告中OBD控制单元CALID代码相同均为04E9060335983、CVN码均为E4021512,但显示结果均为合格;执法人员随即对车牌号为晋D0XXK7、晋DXXX73车辆召回至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现场复检,显示结果为OBD检测不通过、OBD检查不合格,上述两辆车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襄垣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专业机构,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一环。襄垣分局从严从快重点查处违规运营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不按规范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有效震慑了机动车排放检测环境违法行为。

五、长治市武乡县杨某某、刘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2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武乡分局(以下简称“武乡分局”)接到电话反映称“有人往武乡县洪水镇显王村原显王煤矿附近倾倒不明液体”,武乡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发现黑色不明液体倾倒于原显王煤矿煤场外西南废弃桥下河道内流向蟠洪河,武乡分局随即采取设围堰、清理黑色不明液体等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经山西锦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该不明液体至少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现场收集41桶约11.38吨,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

武乡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摸排现场扣留车辆2辆,并对2辆涉案车辆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因司机不到现场,通知书由两个司机的雇主委托他人接收。执法人员分别与无牌照车司机杨某某、晋D64750司机刘某取得电话联系,二人以在外地为由,不到场接受调查。7月25日,武乡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武乡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文号为202400049,并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杨某某、刘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武乡县公安局正在进一步完善相关证据。

启示意义

此案件是由武乡县洪水镇政府前期调查发现,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置点为偏僻区域,位置比较隐蔽。只有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调动基层力量,拓宽案件来源,才能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精准打击。

六、长治市潞城区某企业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7日,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四大队(以下简称“市执法队四大队”)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反馈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2023年12月5日,长治市某钢铁公司废钢渣处理点东侧厂房内正在组织生产,配套的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属市执法队四大队辖区)对该单位的行为予以立案处理,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进一步证实该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单位处以罚款33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当事人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启示意义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严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综合运用“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手段,倒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真正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七、长治市襄垣县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8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以下简称“襄垣分局”)执法人员对襄垣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危废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七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规定,襄垣分局经集体讨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襄垣分局采用严格执法与柔性管理有机结合的模式,通盘考虑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及情节严重程度,对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的行为实施“首违不罚”,给予违法者纠正错误的机会,做到惩处与教育并重,体现了包容审慎执法理念,让行政处罚更趋合理、更有温度。

八、长治市潞城区1·29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9日,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四大队执法人员发现长治市潞城区宋村村西垃圾场现场可见有明显的废液倾倒痕迹,废液流至下游农田和排水沟内,具有刺鼻性气味,表层有泡沫产生。当日委托山西高新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所,对在宋村西侧生活垃圾场倾倒的废液进行了司法鉴定,分别采集农田积液处样本(编号GXGF-LC01-02)、沥青路面积液处样本(编号GXGF-LC03-04)、土渠内积液处样本(编号GXGF-LC05-08),样本鉴定结果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HW39261-070-39。初步计算倾倒量262.7吨以上,经济损失302606元。为防止事态恶化,2024年1月31日委托有资质公司进行了处置。目前,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以下简称“潞城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长治市潞城区公安分局,受案登记表文号为2024001138,并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查处情况

因该案件责任主体无法确认,且超出了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目前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正在进一步完善相关证据。

启示意义

本案件的难点在于其违法地在荒郊野外,周边也无监控可查询,倾倒的具体时间和情节生态环境部门取证较为困难。潞城分局积极与司法部门沟通,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确保了案件进入刑事立案程序,在有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切实‌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