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选编和公开工作,省厅组织各市局收集并公开了一批优秀典型案例,供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学习借鉴。
一、榆次区某机械厂违法排放废水、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8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榆次分局(以下简称“榆次分局”)执法人员对榆次区张庆乡怀仁村进行巡查检查时,发现榆次区某机械厂在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并进行煮黑加工。经调查,厂区暂存的废酸量约500公斤,生产加工期间共排放废水约0.5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该机械厂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排污,且通过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了潜在危害。
榆次分局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该案正式移送至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公安部门对涉案单位负责人杜某某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张庆乡政府组织对违法生产设施进行取缔,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妥善处置。
【启示意义】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对污染物违法排放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对违法企业严查重处,依法取缔,对辖区内危险废物行业从业者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
二、某环境监测公司监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以下简称“平遥分局”)执法人员对平遥县某耐火材料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委托阳泉市某环境监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涉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调阅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发现监测采样时间为6月20日8时24分至20时08分,查看同一时间门禁视频监控未发现监测人员及车辆进入厂区内。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规定,根据《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将案件有关线索移送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
【启示意义】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4日,晋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榆次区某热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6月3日15时炉净烟气 1点位,出现在线超标,异常情况为“颗粒物浓度5.1616毫克/立方米,超标门限:0-5毫克/立方米”,浓度超标0.032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第二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全力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包容审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在查处企业违法行为的同时引导企业主动纠错自主纠错,有力地推动了生态环境执法从刚性监管向柔性监管的转变。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5日,晋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太谷某玛钢厂开展监督帮扶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原辅料车间内新建一台铸口粉碎机,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罚款6.2万元。
【启示意义】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创新执法方式,采用直插现场“四不两直”的执法方式,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精准有效地发现问题,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
五、寿阳某矸石制砖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4年9月,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寿阳分局(以下简称寿阳分局)对寿阳某矸石制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6月份自动监控设备故障次数16次且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7月份隧道窑数采仪速度场系数未按照调试报告设置;8月分烟尘设备故障超10次。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寿阳分局对该企业依法立案查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6万元。
【启示意义】
寿阳分局充分发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执法模式,通过线上系统平台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线下调查取证方式固定违法证据,实现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