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情

2024年第九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各地优秀典型案例选登—晋城市)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编辑时间: 2024-11-07

为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选编和公开工作,省厅组织各市局收集并公开了一批优秀典型案例,供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学习借鉴。

今年以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以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为抓手,以规范现场执法流程与增强案件办理水平为要点,全方位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推动新装备、新技术的投入使用,大力拓展新领域案件的办理,成功查办了涉及自然保护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案件,为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执法保障。

一、晋城市陵川县某村委会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2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接到陵川县林业部门移交的违法线索,反映某村委会在未获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提下,擅自在山西省王莽岭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从事居民生活区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活动。次日,市综合执法队与陵川分局执法人员一道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村委会实施的两处建设活动均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其中,居民生活区建筑工程于2020年12月18日开工建设,2022年3月交付使用,居民生活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于2020年3月开工建设,2022年3月完工。

【查处情况】

该村委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因该村委实施的两处建设活动,修建面积大,持续时间长,并在主管部门多次催促整改下仍未办理相关手续,陵川分局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村委会处以行政处罚20万元。

【启示意义】

晋城市生态环境部门与林业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畅通沟通协作,严厉打击涉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陵川分局与县林业局充分利用部门联动机制在调查取证方面的优势,同向发力,密切配合,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了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安全。

二、晋城市阳城县某煤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7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山西阳城某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建设一座处理能力为300m/h 的矿井水处理站(处于基建阶段,正在打地基,部分区域水泥底主座已完成浇铸,未安装主体设施),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处于施工初期(基建),违法行为轻微,并未产生危害后果(主体设施未安装,未进行生产排污),且在责令改正后,及时停止了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轻微不罚事项建设项目类序号1的规定,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我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公布后,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要求,坚持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办案思路,在全市积极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严格把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标准和尺度,进一步规范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

三、晋城市某污水处理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7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辖区内某污水处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号废水管道上的一个检查井(巴马线巴公高速路口77米处)侧方存在破裂现象,部分废水通过破裂处流至该检查井周边空地。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PW-5的裁量标准,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向科技要效益,着力精确定位、靶向治污,引入“无人机+环保执法”立体环境监管新模式,常态化组织无人机巡飞巡检,其凭借高空俯瞰的独特视角,突破传统排查局限,有效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实现“空中精准制导”,让污染企业无处遁形,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晋城市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3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许可报告提交情况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时限要求提交2024年第一季度执行报告。根据该公司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为季报,上报截止时间为4月15日前。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晋城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检查,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精准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快速查办违法行为案件,既提升了执法效能,又减少了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