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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十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各地优秀典型案例选登——太原市)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编辑时间: 2024-11-07

为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选编和公开工作,省厅组织各市局收集并公开了一批优秀典型案例,供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学习借鉴。

2024年,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以执法大练兵为抓手,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全年、全员、全过程”的练兵总体要求,结合全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全面优化执法方式,不断增强执法效能,将科技执法、非现场执法、包容审慎执法贯彻到日常执法工作中,重点查办了环境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重点案件,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一、山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造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6日,新京报等媒体刊发环境检测机构造假的相关报道,山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因涉嫌环保数据造假被曝光。该报道迅速在多种平台被多家媒体转发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当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全程配合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原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对该公司相关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及监测仪器设备等实施查封,并展开调查。

期间,生态环境部及省、市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逐级批示并召开专题会议,由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太原市检察院、太原市法院、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部门联动,组成山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数据造假联合工作组,组织100余名专业技术人员对该公司2021年3月起至2023年10月期间的两千余份监测报告进行全面线索排查。同时,五部门抽调骨干执法力量组成外派督查组和8个现场执法组,分别赴吕梁市、忻州市、太原市的涉事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最终确定违法金额并将全部证据材料移交司法机关。

【查处情况】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公司通过人为干预,缩短采样时间得到噪声监测数据、未开展现场监测或未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现场监测出具部分数据、现场修改采样时间、修改水质采样记录表、样品交接流转记录等行为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该案处理结果如下:2023年11月,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涉嫌监测数据造假问题立案侦查;12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对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2024年9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山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等3人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若干。

【启示意义】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部门、监察机关、法院五部门首次联合办案,共同谋划,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职能和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职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审判机关审判职能,从不同层面严厉打击了生态环境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净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监测数据市场,提升公众环境健康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张某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采石造成生态破坏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娄烦分局接到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娄检刑行意〔2024〕5号),反映“张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汾河上游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案件线索。4月22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勘察,发现张某在汾河上游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违法开采山石,现场堆存石料约2万立方米,开采面积约3千平方米,造成大面积植被和生态破坏。

【查处情况】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15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娄检刑不诉〔2024〕10号)。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娄烦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张某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石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该案是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与林草行政执法衔接后的第一起案件,是司法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行刑反向衔接的典型案件。该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避免出现“不刑不罚”情况,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

    三、太原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2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以下简称“小店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数据系统远程发现,太原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24年2月21日废水出口两项污染物日均值超标。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单位因PAC药剂储备不足,冬季大雪高速封路未及时运达药剂,导致2月21日上午11时高效池翻泥情况严重,出水带泥,废水排放口COD在线数据为52.808mg/L,超标32%,总磷在线数据为0.652m,超标63%确认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7),对该公司处罚款38万元。

【启示意义】

小店分局通过自动监控数据系统远程发现排污单位超标排放行为,采取现代化科技手段精准发现问题,依据监测数据依法立案处罚,极大地提升了环境监管的效能。通过发现的问题,帮扶排污单位正视管理漏洞,提高排污单位环境意识,重视环境管理工作,严格依法、依规生产和管理。

四、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违法案件的有奖举报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0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万柏林分局(以下简称“万柏林分局”)接到群众的电话举报,反映某煤矿将污水排至小卧龙村的河道内,污染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举报对象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王家岭矿井水处理站(100m3/h),大部分矿井水经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井下;未经处理的矿井水,通过一台煤矿用耐磨多级离心泵(MD155-X)和一条直径5吋管路,排入小卧龙村村西约3公里的荒山沟内,存在污水外排现象,举报情况属实。

【查处情况】

万柏林分局经过调查取证,依法对该单位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参照省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单位罚款69万元。

该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关于印发<太原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并环发〔2021〕14号)第四条第(六)项:通过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符合该办法举报奖励范围。依据《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奖励标准,奖励0.4万元。2023年12月,奖金颁发给举报人。

【启示意义】

该案是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太原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晋环便函〔2022〕1251号)实施以来,太原市又一起有奖举报案件。该案的查处过程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监督。在日常执法过程中,万柏林分局积极宣传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收到了较好成效。

五、太原某煤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3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古交分局(以下简称“古交分局”)接古交市公安局线索推送,有人在古交市东曲街道西岭头村南约1000米的荒沟内倾倒灰色泥状物质,涉嫌污染环境。古交分局执法人员与公安人员立即抵达现场,并开展调查。经过现场勘察及调查取证,确定为太原某煤业有限公司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旧钢丝绳、废皮带、井下料渣等煤矿废弃物,倾倒者为没有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资质并与太原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垃圾清运处理协议》的古交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该贸易公司将上述工业废弃物随意倾倒于古交市西岭头村公路旁河道内并掩埋,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古交分局接线索后于6月13日予以立案,与公安部门共同展开调查,调取并固定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49万元罚款。

7月30日,古交市公安局委托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古交市东曲街道西岭头村沟内倾倒的灰色泥状物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晋环司鉴〔2024〕鉴字第312号)认定,上述随意倾倒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达到405万元。对宋某某等工业废弃物随意倾倒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行为,古交分局于8月22日将该案移送古交市公安局。古交市公安局已对太原某煤业有限公司、古交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案人员宋某某等人污染环境罪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7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古交分局执法人员接到该线索后,迅速锁定违法行为人,准确界定违法主体,既对倾倒行为的委托方——太原某煤业有限公司违法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又对倾倒行为的受托方——古交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司法移送,与公安人员紧密配合,协同作战,严厉打击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