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选编和公开工作,省厅组织各市局收集并公开了一批优秀典型案例,供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学习借鉴。
2024年以来,大同市生态环境局聚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将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以及有关专项行动作为练兵主战场,以战代练,着力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并依托无人机等开展非现场巡检,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依法查办了一批涉及辐射安全、畜禽养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有奖举报及免于处罚等案件,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大同市三家口腔医院违反规定使用射线装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大同市生态环境执法计划清单》内容,对大同三家口腔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三家口腔医院各配备了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三合一口腔CBCT,根据射线装置分类属于Ⅲ类射线装置),均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查处情况】
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三家口腔医院配备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限期三家口腔医院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期限内均办理完成。同时,对三家口腔医院分别罚款1万元。
【启示意义】
小型口腔医院普遍对辐射安全防护工作重视不够,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主动作为,细致梳理辖区口腔门诊数量,逐家排查问题,普及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问题依法查处,督促相关单位加强环境管理,主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新荣区三家养殖场违法排放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
新荣区畜牧业发展比较集中,由此产生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也比较突出,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新荣分局(以下简称“新荣分局”)针对这个问题,制定了专项方案和执法计划,对辖区养殖场开展了专项排查。2024年5月至8月,新荣分局执法人员对新荣区三家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三家养殖场均存在养殖沼液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的行为。
【查处情况】
上述三家养殖场的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新荣分局对三家养殖场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对排放的养殖沼液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根据违法行为分别罚款0.5万至5万元。
【启示意义】
新荣分局结合当地产业结构,提早谋划,精心安排执法重点,围绕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对随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督促企业落实治污设施,规范设施运行,有效推动了当地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绿色发展。
三、某矿业公司未按要求设立标识免于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新荣分局(以下简称“新荣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荣区某矿业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尾矿库区监测井未按要求设立标识牌。新荣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该公司积极整改,在期限内按照要求在其尾矿库区监测井设立了标志牌。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及时进行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新荣分局经过集体讨论,对该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对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整改并免予处罚的决定,既达到了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又避免了给企业造成经济负担。新荣分局柔性执法方式体现了行政执法的人性化,有效提升了行政执法公信力。
四、某煤矿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大同市某煤矿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不远处的荒沟内堆放着大量的煤矸石。随后,执法人员迅速前往现场进行深入核查。经执法人员实地勘查确认,该公司在距工业场地西北1公里处荒沟内擅自倾倒约4万吨煤矸石,造成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该煤矿擅自倾倒煤矸石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目前,该煤矿已对擅自倾倒的煤矸石进行了清理。
【启示意义】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过程中广泛地采用了无人机技术,不仅大幅提升了执法效率和准确性,还使得生态环境执法朝着智能化和精细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使排污单位认识到,在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执法的新形势下,违法排污已无处遁形,必须强化环保意识,严格依法排污。
五、某建筑材料加工厂通过渗坑排放废液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灵丘分局(以下简称“灵丘分局”)会同大同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灵丘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执法人员对灵丘县某建筑材料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加工厂将废水排至院内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
灵丘分局现场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土坑废水进行了取样,随后委托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对五个物证样品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五个物证样品至少具有腐蚀性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35废碱。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已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案件调查阶段密切配合,协同取证,既符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要求,又满足了后期公安、检察部门刑事案件调查的条件,为快速有效地打击违法涉刑案件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