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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十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各地优秀典型案例选登——运城市)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编辑时间: 2024-11-07

为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选编和公开工作,省厅组织各市局收集并公开了一批优秀典型案例,供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学习借鉴。

2024年以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对照“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要点”,以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为统领,聚焦污染防治攻坚重点领域,紧盯重大案件查办,提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案取证质量,持续开展涉自然保护地、温室气体排放、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办理了一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涉自然保护地、温室气体排放等新领域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坚定信念。

一、运城市某旅游集团公司在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非标营地酒店项目案

【案情简介】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运城市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五老峰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古蒲州浏览区内,开发建设了非标营地酒店项目。经查,该项目始建于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完成52套住宿单元建设,2023年9月投入运营至2023年11月7日停业。执法人员随即与当地林业部门取得联系,在林业部门专业人员的配合下对该建设项目涉嫌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事实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

【查处情况】

运城市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的规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其违法所得14万元,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

【启示意义】

该案件为运城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办理的首例涉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在本案中,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动新领域案件查处,针对风景名胜区领域专业技术复杂的特点,商请林业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联合开展现场勘察,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时高效查处了涉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二、运城市芮城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1日对芮城县益圣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调阅该公司的《汽车排放检验报告》发现,2023年1月至今,该公司检测的不同品牌型号、不同生产日期、不同车辆类型的机动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CVN码相同,共计1323辆(机动车的OBD数据CAL ID 均为:6012767GHJK569A ,CVN均为:352F3031)。经统计,2023年涉案车辆512辆,2024年涉案车辆811辆,涉及五菱、东风、解放、现代、大众等品牌,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1.884万元,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17.5万元罚款,同时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该案件作案手段隐蔽,涉及车辆数量较多,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还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机动车管理能力建设平台大数据分析方法远程挖掘线索,有效发挥惩戒作用,有力打击了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

三、山西省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30日,根据市行政审批部门移送的涉嫌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名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山西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建年产15万吨水稳拌合料和年加工14万吨石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主要生产设施处于安装阶段,现场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资料。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2024年6月对其新建年产15万吨水稳拌合料和年加工14万吨石料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了立项备案,2024年7月开始建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该项目属于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类,该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运城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工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对发现未批先建等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坚决从严从快查处,形成执法监管的强大合力,切实加强了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

四、运城市平陆县某供热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4日,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交办问题线索,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运城市平陆县某供热有限公司涉嫌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案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被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2022年度的碳排放配额20.32万吨。截止时限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向分配配额的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实际清缴碳排放配额19.29万吨,1.03万吨排放配额未清缴。 

【查处情况】

运城市平陆县某供热有限公司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拟处罚款三万元。该公司提出陈述申辩认为,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是因单位账户被冻结的客观原因造成,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汇报、提交履约承诺书、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除被冻结的账号,并在承诺期限内完成了履约行为。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讨论认为,该公司因账户冻结无法按时足额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采取积极措施解除被冻结账户,且在账户解封后完成了履约工作,足以证明其无主观过错。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启示意义】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全面落实“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的规定,在当事人主动提出有关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通过案件集体讨论,全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合理适用法律规定,依法依规下达不予处罚决定,既体现了审慎包容的执法理念,又强化了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促进企业主动守法、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