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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十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各地优秀典型案例选登——吕梁市)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编辑时间: 2024-11-07

为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选编和公开工作,省厅组织各市局收集并公开了一批优秀典型案例,供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学习借鉴。

2024年以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对照“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要点,以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为统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健全监管机制、实施智能查重、强化靶向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推动行刑衔接,查处了多起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

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办理“郭某某荒酸二甲酯化工摊点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1日上午9时,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以下简称“交城分局”)工作人员接到交城县天宁镇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称有群众反映在前火山村有一处化工摊点非法排污,需进行联合查处。上午10时,交城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对该化工摊点进行了检查。经现场勘查,该摊点荒酸二甲酯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涉嫌倾倒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和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交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摊点负责人郭某某调查询问。

【查处情况】

针对郭某某荒酸二甲酯化工摊点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中7.1条可判定,该非法化工作坊东侧方形水泥坑内的黑灰色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性鉴别》中规定的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交城分局已对该摊点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摊点立即停止建设,停止排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摊点负责人郭某等六人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交城县公安局受理该案件,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启示意义】

郭某某荒酸二甲酯化工摊点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情节恶劣,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精准执法、对该环境犯罪行为实施了严惩,对涉事责任人员依法追究了责任,严厉打击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对环境犯罪等违法行为形成震慑,维护了一方环境安全和法制权威。

二、山西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7日-6月27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对山西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在吕梁市提供监测服务的18家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共计查阅监测报告63份,发现存在问题的有9户企业17份监测报告,包括14份不实监测报告和3份虚假监测报告,鉴于该第三方机构注册地址位于太原市清徐县,根据管理权限,吕梁市局将该问题线索移交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查处情况】

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出具不实监测报告和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13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罚没款共计85136元。

【启示意义】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细致核对监测报告原始记录、企业生产记录等方式,从看似正常的监测报告中查找弄虚作假的蛛丝马迹,顺藤摸瓜全面起底第三方机构在辖区内的服务对象,严厉查处某监测公司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三、汾阳市某橡胶有限公司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3日收到生态环境部《关于对2024年夏季监督帮扶弄虚作假类问题进行督办的函》,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以下简称“汾阳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查处。同日,执法人员通过调阅厂内视频监控及生产台账记录发现:汾阳市演武镇某橡胶有限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在臭氧污染不利气象条件期间生产,在自动监测数据正常上传的情况下,生产设施工况标记人工标记栏填写为停产,存在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自动监控数据虚假标记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存在自动监控数据虚假标记的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办监测202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虚假标记行为应认定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汾阳分局于9月5日立案,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对在线数据进行正确标记。10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4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汾阳分局于9月5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于9月23日立案,24日对汾阳市某橡胶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张某某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汾阳分局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监测,发现个别关键数据骤升、骤降问题后,第一时间现场核实生产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回溯应急响应期间企业停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了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问题,对查办同类型案件提供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四、文水县苏某国涉嫌违反危险废物防治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0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以下简称“文水分局”)执法人员对文水县凤城镇宜儿村进行检查,发现苏某国在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院内(租赁)在使用助燃剂对收购来的约65个废油桶进行燃烧处置,在燃烧过程中铁桶内物质向外环境流淌出黄色固态物质,铁桶盖附着黑色胶状固体物质及燃烧时产生的大量烟气直接排放。次日,文水分局委托山西龙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文水县凤城镇宜儿村西侧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院内铁桶口流出的黄色固体物质等污染物性质进行司法鉴定。7月5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铁桶内棕色颗粒状固体物质和院内铁桶盖附着的黑色胶状固体物质均属于含铅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31”,院内铁桶口流出的黄色固体物质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明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HW18 772-003-18”,院内沾染黄色固体物质的铁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明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HW49900-041-49”,院内蓝色圆柱形塑料桶内pH显碱性的液态物质为具有强碱性的物质,厂房中东侧吨袋内灰白色粉末状固体物质为硅铝酸盐类常见物质,不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为积极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地区生态环境安全, 8月16日文水分局委托山西桃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涉事危险废物并签订处置合同,8月20日开始,该公司对危险废物分两次进行拉运,净重1.68吨。

苏某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六项,文水分局于7月3日依法立案,执法人员按程序移送公安部门, 10月22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对苏某国予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启示意义】

文水分局持续保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坚决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处置危废案,对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同向发力,强化行刑衔接联动,相互配合,打出“组合拳”有效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提升了办案质效,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违法犯罪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高压震慑态势。

五、文水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0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以下简称“文水分局”)执法人员对文水县凤城镇进行检查,发现文水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冒黑烟车辆出具合格报告,现场看检验机构视频发现,涉及晋KXXX50等22辆车冒黑烟车辆。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9月22日,文水分局予以立案,同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0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行政处罚18.5万元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880 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测是控制道路移动污染源的“最后一道闸门”。如果“最后一道闸门”没有关紧,将直接影响污染防治攻坚治理成效。文水分局以“零容忍、零懈怠、零缺位”的态度和决心,对辖区检验机构深入排查,倒逼检验机构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助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凤城镇宜儿村村东化工摊点涉嫌违反危险废物防治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0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以下简称“文水分局”)执法人员对文水县凤城镇宜儿村进行检查,发现该化工摊点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无任何配套环保设施。当日,文水分局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产生的两个废水罐内的废水水质和储罐周边土壤进行废液鉴定。经鉴定,储罐内的液体物质含有机卤化物和N-甲基甲酰胺,有机卤化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明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IIW45 261-084-45,危险特性为T(毒性),N-甲基甲酰胺含毒性,周边土壤检出了六氯代苯、五氯硫酚等与该小化工摊点工艺相关的污染物。

【查处情况】

文水分局委托山西某危废处置公司对危险废物分三次进行拉运,共64桶,净重63.42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已于10月17日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对李某柱等5人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文水分局持续保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坚决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倾倒处置危废案,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同向发力,强化行刑衔接联动,相互配合,有效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提升了办案质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态势。

七、吕梁市临县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4日,对临县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2023-2024年度环检检验线汽车OBD检查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CAN/代码等检验行为进行了核查。检查发现,该检测线零气发生器无计量校准检验合格报告,2023年6月至12月期间共为14辆冒黑烟/蓝烟机动车出具合格报告,2023年1月至12月干扰OBD装置产生的机动车排放控制单元CALID码相同的有3217辆。2024年1月至7月干扰OBD装置产生的机动车排放控制单元CALID码相同的有2605辆,涉案车辆共计5836辆,非法所得共计337640元。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此案交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临县分局承办。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临县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启示意义】

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是今年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热点”,也是执法工作“难点”。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发挥市支队业务骨干优势,组织精干力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集中检查,发现问题后依法交给属地分局承办,既实现了精准有力打击,又提高了行政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