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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案件)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编辑时间: 2025-09-10

2025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方法,精准发现违法线索,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为规范机动车排放检测市场、保障空气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5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对办案单位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和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

一、阳城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托“晋城市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巡查,通过远程数据核查与视频调阅,发现阳城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多项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是远程调阅检测视频时发现,某车辆检测过程中出现冒黑烟现象,但对应的检测报告却显示结果合格;二是线上查阅该公司2024年以来的部分汽车排放检验报告数据,发现7辆不同品牌机动车的OBD控制单元CALID码、CVN码相同;三是借助平台视频监控回放系统远程追溯,发现牌照为冀AU1***0的机动车3年来的CALID代码及CVN代码存在不一致情况;四是查阅后台数据记录显示,牌照为晋E2***9的机动车于2024年8月27日同一天内多次检测且均显示合格;五是远程调取检测记录时发现,牌照为赣J3***2的机动车2024年7月16日的检测录像文件缺失。执法人员据此开展现场核查,确认该公司出具的多份检验合格报告涉嫌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2规定,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并没收非法所得2380元。

二、吕梁市某车辆环保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6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吕梁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吕梁市某车辆环保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通过“吕梁市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调取该公司检验报告资料发现,2024年7月23日至2025年5月20日,通过干扰OBD装置导致102辆机动车出现同码(CALID:23067LMNOP8345TU,CVN:D3D45056)。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比对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多份检验合格报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22,7月23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3万元,没收非法所得6860元,同时责令该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立即整改。6月20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兴县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三、长治市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1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以下简称“潞城分局”)执法人员对车辆检测大数据进行筛选,发现长治市某汽车检验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6日的同一天相邻时段内有4辆不同车型、不同发动机型号的车辆CALID码和CVN码均一致。执法人员随即对4辆车进行召回复检,发现晋D2***3、晋D4***M和晋D8***5三辆车的CALID码和CVN码与原检验报告中不一致,经查阅2024年1月6日的监控视频发现,疑似OBD替车检验,所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不能真实反映车辆的检验情况。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同时处以罚款12万元。

四、临猗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根据生态环境部反馈问题线索,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临猗分局(以下简称“临猗分局”)执法人员对临猗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网络平台购买“OBD作弊器”,对不合格燃油车辆通过更改OBD信息使其车辆顺利通过检测。2023年1月至案发的两年间,该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对3717辆燃油车出具合格《汽车排放检验报告》,OBD检测项的CVN和CALID码均相同(CVN:352F3031,CAL ID:6012767GHIJK569A),非法获利32.438万元。

【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罚款24.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2.438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临猗分局将案件移送临猗县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临猗县公安局以临公刑立字〔2024〕000504号立案侦查。临猗县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滑某等三人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判阶段。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公司检测资质予以吊销。

五、晋中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以下简称“祁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个别不同品牌、型号车辆的CALID和 CVN 两码相同;二是调阅检验视频发现对某车辆检测过程中,人工将黑度仪放倒,拔出与黑度计的链接管线,并出具合格报告;三是对部分应该采用稳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车辆,采用了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属于擅自放宽检验方法。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罚款1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390元。

案件启示

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不仅让“带病车”上路污染环境,侵害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还严重扰乱行业健康发展。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应着力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依托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结合远程数据核查与监控视频调阅,深挖弄虚作假的蛛丝马迹,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