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生态环境领域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山西出台实施意见
编辑时间:2021-12-09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12月3日,为加强省级生态环境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山西省财政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出台了《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强化财政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该《意见》以“集中财力办大事”为核心,立足全省实际,以目标为导向,打破各专项之间壁垒,统筹盘活存量资金,有效整合资源,充分用好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创新财政奖补机制和资金分配方式,将省级生态环境领域的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每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重新调整确定各项目资金额度,实现“大类间统筹,专项间打通”。
一是推进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环节源头整合改革,探索实行省级财政生态环境领域专项资金管理“1+n”模式,即“1个大专项+n个项目清单”管理方式。
二是生态环境部门研究制定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方案,明确资金支出方向和任务指标,山西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下达执行,切实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按照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省级预算原则上不再安排属于市县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
四是采取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激励政策,确定拟激励的市和重点项目。建立与反映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因素挂钩的生态环境转移支付制度,对源头地区、财政困难地区将给予倾斜支持。
同时,统筹好中央、省级及市、县资金,优先保障国家和省级确定的重点治理任务,因地制宜保障好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要求各市加强项目库建设,资金分配必须是省级项目库中的项目。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各市要提前谋划,主动作为,从数量和质量上提前做好项目储备。
《意见》要求——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和检查。
项目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提交具体、量化、可实现的绩效目标,确定实施计划和具体责任人,并在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在项目完成后及时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县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跟踪,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并及时组织对已完成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不定期组织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每年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进行绩效抽评。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内容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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