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统计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的通知

编辑时间:2014-09-23     

各市环保局:

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91号),在全国范围开展国控企业环统数据直报工作以来,通过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和各国控企业有关人员的共同努力,我省已按有关要求完成了4次直报工作(包括第一次试运行)。随着直报工作的不断深入,直报系统的运行也日趋顺畅,但工作中仍然存在各种问题,现予以通报,并就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当前直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市不能按照时间节点按时完成工作

企业用户存在未能及时上报数据的情况,且个别市级环保部门对已上报数据审核不及时,导致不能按时提交数据,对全省数据直报进度产生影响。此外,专网不畅通(如运城市)也导致了数据超时提交的现象。

(二)数据质量存在较多问题。主要原因有:第一,填报人员工作不认真,小疏忽导致数据产生数量级错误,从而引起数据突变。如,污水处理厂用电量单位原为“千瓦时”,2014年第二季度改成“万千瓦时”,部分企业仍以原单位填报而导致数据出现数量级错误(晋城、朔州、晋中、忻州、临汾、吕梁均有企业发生此错误);临汾市污水处理厂将月度数据作为季度数据上报,导致临汾市乃至全省数据出现不合理变化。第二,对报表制度表间逻辑关系和一致性重视不够,导致出现数据错误,如重点行业报表与工业企业报表中对应指标的数据存在不一致(运城市山西宏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对直报报表制度和技术路线掌握不到位,未按直报技术要求核算数据,影响数据准确度,如填报的污染物产生量与按直报技术要求核算结果比较存在较大差距(临汾市山西兆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三)市级环保部门对上报数据的审核有待加强。上述填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般都会导致较为明显的数据突变或不一致,如市级环保部门认真审核,应能够在上报之前发现并及时改正。此外,部分市级环保部门对审核结果未作规范处理,对上级部门审核工作造成困扰。如,对未通过审核规则的数据,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注说明;对停报企业,未出具相关停产认定材料,甚至出现企业并未停产,但报表为空的情况(运城河津市东方冶金有限公司)。

(四)制度建设仍然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环统直报人员不固定、素质参差不齐,从而导致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质量难以保证,最终导致数据质量不高。第二,各市未按要求对每季度数据直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查找问题,导致工作质量提高缓慢,部分问题重复出现。2014年第二季度直报工作完成后各市均没有提交总结报告。

二、下一步环统直报工作要求

(一)各市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统计直报工作的管理,市环保局及每家企业均应设置2名能够胜任环统直报工作的人员,在数据上报、审核期间保证至少1人在岗。市环保局应对企业环统直报工作人员岗位设置情况进行检查,消除人员因素对直报工作的影响。同时,各市环境信息部门应保证环境统计专网畅通,做好直报支撑工作。

(二)各市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数据审核,除通过使用软件内置规则进行审核外,还应特别注意对企业各项指标突变性的审核,尽可能发现企业填报人员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的错误。对于停报企业,须由市局出具停产认定材料,并盖章上报。

(三)企业及市环保局必须严格按照数据直报软件系统提示截止时间上报直报数据。经市、省、部审核退回的企业务必在一天内及时修正并上报数据,市环保局要对数据审核中退回重报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企业及时修正、上报数据。

(四)每季度按时上报直报工作总结报告,并做到不走过场,真正发挥总结对工作的促进作用。总结内容应包括数据分析(污染物排放情况、数据同比及环比变化情况等等)、本次直报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及下一步解决办法,上次直报工作存在问题的解决情况,以及相关经验和建议等。工作总结以电子版和书面形式上报。

(五)开展直报单位数据质量现场核查。作为保证数据质量一项重要举措,环保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91号)要求,各省、市开展直报数据质量现场核查工作。各市应结合减排核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通过查阅企业台帐、现场调研等方式对企业填报数据进行核实,每年现场核查率应不低于本辖区纳入直报统计范围单位数量的30%。各市须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直报数据现场核查工作,建立企业核查档案,并将核查情况以电子版和书面形式报省厅总量处。省厅将于10月份开始对各市现场核查工作进行抽查,通过查阅核查档案等形式检查各市现场核查计划完成情况,并抽查一定比例的统计调查单位。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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