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关于介休市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180万吨/年炭化室高6.78米捣固焦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编辑时间:2021-09-24     

晋环审批函〔2021〕390号

介休市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180万吨/年炭化室高6.78米捣固焦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介昌煤字〔2021〕第78号)、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的《关于介休市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180万吨/年炭化室高6.78米捣固焦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服务评估函〔2021〕87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介休市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180万吨/年炭化室高6.78米捣固焦炉技改项目位于晋中市介休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内,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98号)要求“上大关小”置换建设的18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78米捣固焦炉技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炼焦和煤气净化两部分,炼焦采用2×65孔JNDX3-6.78型炭化室高6.78米捣固焦炉,配套建设1套230t/h干熄焦装置和1套35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备用1套湿熄焦系统;煤气净化配套脱硫废液制酸装置,净化后的焦炉煤气部分回用于焦炉,剩余部分送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制甲醇项目总投资53.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0亿元

按照《山西省“十三五”焦化工业发展规划》(晋经信能源字〔2016〕334号)、《介休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介休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晋环函〔2014〕1395号文),该项目符合介休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介休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布局定位。晋中市原经信委以市经信函〔2018〕80号文件对焦化产能置换方案进行确认,省工信厅于2020年8月对该项目予以备案,于2020年7月出具《关于商请加快办理部分重点焦化省级改造项目有关前期手续的函》中明确该项目焦化产能来源合规、未列入压减过剩焦化产能。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报告(晋环服务评估函〔2021〕87号)及结论,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介休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污染物削减方案后,项目建设对区域环境质量未产生不利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炼熄焦环节。精煤堆场和储焦场全封闭,并配套自动喷雾抑尘系统;精煤转运廊道全封闭,转运点设置微动力除尘设施;精煤破碎、煤制样室、缓冲仓均设袋式除尘器处理;焦炭转运站及通廊采用封闭式结构,转运点设置微动力除尘设施;脱硫剂仓、除尘灰仓等废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落料点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上述工序中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

焦炉燃用低硫净化煤气,烟气采用“废气循环+三段加热”低氮燃烧技术,焦炉烟气和干熄焦放散气合并采用“SDS干法脱硫+低温SCR脱硝除尘一体化”尾气净化装置处理;装煤、推焦机侧烟气采用“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系统+高压氨水喷射+炉顶双U型管导烟车+装煤机侧地面站”处理;推焦焦侧烟气送推焦焦侧地面除尘站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干熄焦烟气收集后送干熄焦地面站采用“活性焦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器”处理。上述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其余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及表7中浓度限值要求。

2.煤气净化环节。煤气净化、库区等各类贮槽废气收集后通过压力平衡装置返回负压煤气管道;粗苯装车采用底部装载方式,焦油装车采用上装鹤管密闭技术,油气经蒸汽平衡装置返回负压煤气管道;脱硫再生尾气经“碱洗+酸洗+水洗”后去焦炉燃烧系统焚烧处理;硫铵干燥废气采用“旋风除尘+两级尾气洗净塔洗涤+雾沫分离器”净化处理。上述工序中颗粒物、氨、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硫化氢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标准限值要求。

3.废液制酸系统。各储槽逸散气、浓缩冷凝不凝气经压力平衡方式返回负压煤气净化系统;制酸吸收塔尾气经“氨水洗涤+电除雾”后送焦炉烟气治理系统;备用燃气锅炉燃用精脱硫后的焦炉煤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上述工序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8)中表3排放限值要求。

4.无组织排放环节。备用湿法熄焦烟气设置顶部双层折流板抑尘装置和中部水雾捕集装置处理,湿熄焦、焦炉炉顶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要求。

5.其他污染环节。污水处理站采用浮动顶盖,隔油池、气浮池、调节池等放散气经收集后送焦炉燃烧系统;曝气池、生化池、污泥脱水间等设施逸散废气采用“预处理洗涤塔+脉冲放电等离子净化设备+喷淋吸收塔+除雾器”高效组合脱臭处理;硫化氢、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每日洒水,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露天堆放的散状物料实施全覆盖。施工物料采用清洁能源或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封闭厢式车辆运输,严格控制车速,运输公路全部进行硬化,加强工业场地扬尘控制。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湿法熄焦(备用)废水经湿熄焦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煤气净化系统剩余氨水、终冷冷凝液、粗苯分离水、各储槽分离水等经蒸氨系统处理;炼焦水封水、蒸氨废水、干熄焦水封水、煤气管道冷凝液、压缩含油废水、地坪冲洗水、生活化验废水等送污水处理站酚氰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脱盐水站排水、余热锅炉排水、制冷循环水系统排水、煤气净化循环水系统排水、干熄焦及发电循环水系统排水等废水送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浓相水送蒸发提盐系统处理,全厂废水不外排。

本项目配套建设1座120m3/h酚氰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生化处理(AO处理+生物流化床+混凝沉淀处理)”工艺,出水送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建设1套中水回用处理设备,处理规模为300m3/h,采用“超滤+过滤+反渗透”工艺,用于处理生化处理系统出水及各循环水系统清净废水,出水满足《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HG/T3923-2007)中规定的再生水水质指标要求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浓相水送浓缩液处理系统。建设1套浓缩液处理系统,处理规模为80m3/h,采用“多级软化预处理+分盐处理+RO浓缩”工艺,处理后出水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浓相水送蒸发结晶提盐系统。建设1套蒸发结晶提盐系统,处理规模为50m3/h,处理后的水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产生的杂盐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建设1套备用湿法熄焦废水处理装置,处理规模为150m3/h,采用“氧化+混凝沉淀”处理工艺,水质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1间排标准,回用于熄焦系统补水,不外排。

项目距汾河一级支流张涧河(改道后的河道)52米,水环境较为敏感,要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三级防控体系。按环评报告要求在东厂区最低处设置一座3000m3事故水池和一座2500m3初期雨水收集池,在西厂区最低处设置一座7000m3事故水池和一座2500m3初期雨水收集池,通过“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别对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进行收集,保证任何状态下废水全部进入各自收集池,再送污水处理装置处理不外排。介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须按照承诺,落实《介休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于2022年10月底前建成10000m3事故水池。事故水池未建设完成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行,确保事故状态下不对张涧河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各除尘系统粉尘、地面除尘站收集的粉尘、干熄焦地面站除尘灰、备用湿熄焦池沉渣、焦油渣、酸焦油、沥青渣、脱苯残渣、污水处理站污泥掺煤炼焦;焦炉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灰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建设项目投运后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根据其固废属性进行管理;焦炉烟气废脱硝剂、干熄焦地面站脱硫废活性焦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厂家回收处置;制酸废催化剂、污水处理站杂盐、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油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库规范暂存。危险废物暂存周期不得超过30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除尘系统产生的废滤袋定期由厂家回收。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设置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将高噪声源车间或装置远离办公楼,对噪声操作岗位人员强化个体防护。设备选用低噪声型号,对较大功率的鼓风机、压缩机、泵类等设备,应集中布置,置于室内或设置隔音操作室;对风机类设备的进出口管道以及因工艺需要排气放空的管线,应采用加装消音器等降噪措施,减少气流脉动噪声;破碎机、振动筛、各类泵等设备安装时,设置基础减震;管道系统采用弹性连接等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石油化工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对化产区、污水处理站、熄焦水处理各水池、粉焦沉淀池、焦油储罐、酸碱储罐、洗油储罐、粗苯中间槽、地下污水管道、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水池等重点防渗区,其他生产装置区、循环水池、除盐水站、煤棚、焦棚、变电站、制冷站等一般防渗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设置7口地下水监测井,并开展定期监测,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严格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焦炉烟囱、推焦地面站、装煤地面站、干熄焦地面站、备用燃气锅炉排气筒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七)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要求。环评报告书通过计算确定本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为厂址西北、东北、东南方向边界523米,西南部以厂界为边界形成的区域,此防护区域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下步,你公司要配合介休市政府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规划控制工作,不得新建住宅、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

(八)项目原煤、焦炭大宗物料运输依托开发区现有的山西天泽矿业铁路专用线发运站工程,须保证80%以上的焦、煤采用铁路运输,厂区至发运站台运输采用新能源车或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厢式密闭车辆运输。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错峰运输方案,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此项工作由介休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九)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区域替代削减方案,为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 85.76吨/年二氧化硫201.38吨/年氮氧化物292.63吨/年。按照倍量削减要求,介休市人民政府以介政发〔2020〕15号文对本项目制定了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以介政函〔2020〕65号文出具了区域污染物削减承诺函,将置换关停介休市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60万吨/年焦化项目、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60万吨/年焦化项目、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40万吨/年清洁型热回收焦炉项目、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96万吨/年焦化项目(剩余削减量)以及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208万吨/年钢铁项目烧结机超低排放改造、介休市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130万吨/年焦化项目超低排放改造腾出的削减量作为该项目区域污染物总量削减来源,介休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承诺负责各削减措施在项目投运前落实到位,否则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严格实施环境管理,综合管控指标应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中新建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焦化行业)中A级企业水平,湿熄焦只用于干熄焦检修期间或无法正常运行情况下的替代。

五、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按规定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介休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介休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14日

抄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介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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