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煤层气 勘探开发分公司沁水煤层气田郑庄区块5.5亿方 产能开发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编辑时间:2022-12-06      来源:

晋环审批函2022〕50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煤层气勘探开发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煤层气勘探开发分公司沁水煤层气田郑庄区块5.5亿方产能开发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申请》、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的《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煤层气勘探开发分公司沁水煤层气田郑庄区块5.5亿方产能开发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服务评估函〔2021〕18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煤层气勘探开发分公司沁水煤层气田郑庄区块5.5亿方产能开发调整项目位于晋城市沁水县,矿权面积834.371km2,本次动用含气面积112km2(其中原郑庄区块48km2,原樊庄区块64km2),开采目的层为山西组3号煤层、15号煤层,建设规模为产能5.5×108m3/a。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井场50座利用老井场57座钻井340口(其中201口井位于新井场,139口井位于老井场),采气管线102.59km,集气管线0.9km,排采水管道31.3km,新建4座排采水蓄水池改造郑1、郑2、郑4、樊1、樊4、樊6、樊9、樊10集气站中央处理厂改造等项目建设总投资20950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2073万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晋政发〔2020〕26号、《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山西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2016—2020年)》和《沁水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报告(晋环服务评估函〔2021〕185号)及结论,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后,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必须对照《报告书》逐一落实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采用先进、节能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管理体系,降低工程造成的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运营期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禁止在井场、站场和管道附近建设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根据市场需要科学配置采气规模,合理规划建设时序,避免冗余的采出气体放空燃烧,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管道穿越河流、公路等施工方案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1.生态影响减缓措施。优化井场点位、管线路由和敷设形式,除已论证的临时工程外,不得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内建设施工营地、施工道路、泥浆固化池、取土场和弃渣场等临时工程,不得向各类敏感区排污倾废。施工道路选线尽量利用现有道路,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和人员车辆行走路线,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施工安排应避开耕作期,减少对农民耕种造成的影响。土方工程应避开雨季合理安排施工期,严格控制开挖面和开挖量,对表土采取分层开挖、单独堆放、回填利用等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利用原生表土及乡土物种,重建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初期采取加强管护等措施确保修复成效,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退役后的井场占地要采取生态恢复措施,减轻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2.生态敏感区避让措施。严禁在山西崦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沁水县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延河泉域沁水县城区规划范围等生态敏感区内布设井场、集气站、集输管线等设施,最大程度减少对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占用。区块范围与基本农田重叠面积为59.02km2,不得在重叠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或发生任何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在开采和土地复垦过程中,要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区块内有多处文物保护单位,须严格按照沁水县文化和旅游局出具的《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煤层气勘探开发分公司沁水煤层气田郑庄区块5.5亿方产能开发调整项目使用土地的意见》,在前期选址时,要进行地下文物的勘探,发现文物要及时上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地表水体保护措施。施工期进一步优化穿越地表敏感水体的管线方案,优先采用无害化方式通过。采取顶管方式穿越沁河、固县河和开挖方式穿越其它河流、沟渠时,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开挖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进行,控制施工范围。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禁向水体排污,减少对河流的影响。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施工营地、排污倾废。

2.施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每座井场设置1600m3的泥浆固化池,泥浆固化池铺设防渗膜,钻井废水进入泥浆池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每座井场设置1600m3返排罐压裂废水贮存于排罐中,循环利用于钻井压裂,不外排施工末期,钻井废水压裂废水无法循环利用时,由罐车拉运至沁水县沁洁污水处理处理。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施工场地距离河流50m以上,产生的土方严禁堆积在河道,严禁将油污、生活废水撒落河床。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集气站、中央处理厂分离水经中央处理厂一体化油水分离器处理后用于场内绿化、道路洒水,剩余部分由罐车拉运至沁水县沁洁污水处理厂处理井场排采水由各井场设置的排采水池收集后,通过罐车拉运(部分通过管道输送)至对应的最近的排采水蓄水池储存,再定期由罐车拉运至沁水县沁洁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质标准,全盐量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中表3标准限值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边界围挡,物料遮盖、场地洒水、运输车辆加盖篷布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管沟挖填随挖随用,减少土方存留时间及运输距离。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气体引入燃烧装置燃烧后排放,禁止直接放空。选用高效节能环保型柴油动力机组和优质燃油,废气排放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标准要求,其余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14)修改单中表2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煤层气抽采、管道输送以及集气站加压的各个环节中,严禁直接向大气排放煤层气。井场、集气站及集输管道检修或事故放空的煤层气,引入集气站的高压火炬系统进行燃烧处理,点火采用自动电子点火方式,采用密闭清管工艺,减少清管作业放空量。

)()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阶段采用成熟有效的止水技术,防止出现连通不同含水层的情况,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泥浆池运营期排采水池、排采水蓄水池集气站危废暂存间作为重点防渗区,井场其它区域作为一般防渗区。按照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晋城市煤层气“生态井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环发〔2020〕127号)要求,限期整改完成现有工程排采水池防渗措施问题。设置3地下水跟踪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施工期井场设置泥浆固化池,钻井泥浆及钻井岩屑全部进入泥浆固化池固化填埋处理,施工结束后覆土绿化生态恢复。施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运营期产生的清管废渣、废机油规范收集暂存于集气站和中央处理厂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硫磺收集后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七)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选用性能好、低噪音的设备,采取合理的降噪措施和工艺施工便道尽量远离村庄,禁止村庄附近井场和管线工程夜间施工、运输。运营期优化工程平面布置,合理布置噪声源在压缩机等强噪声源周围布置隔声板,并在外围植树绿化选择低噪声设备,设减振基础并采用消声措施设备与管道之间的连接采用柔性连接,严格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运营期井场各场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确保周边声环境敏感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一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三、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四、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复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五、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将环境保护设施同主体工程一体纳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相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1

抄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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