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审批公示

关于山西宁武榆树坡煤业有限公司500万吨/年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编辑时间:2025-08-07      来源:

我厅拟对山西宁武榆树坡煤业有限公司50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8月7日-2025年8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351-7731061

通讯地址: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 号)A座二层综合窗口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山西宁武榆树坡煤业有限公司500万/年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

忻州市宁武县

西宁武榆树坡煤业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忻州市宁武县,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晋北煤炭基地轩岗矿区二号资源整合区规划项目,2022年12月,省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函2022383文件同意该项目产能核增。。井田设计面积15.0247平方公里,剩余可采储量9356.54万吨,开采规模500万吨/年,剩余服务年限13.4年。开采井田内F1断层以南的西南区域2号和5号煤层,5号煤层硫分大于3%的区域划为禁采区。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等环境保护目标的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数量不减少、功能不降低;对井田内可采范围涉及的村庄、文物保护单位、公路、铁路、河流、输电线路等地面建(构)筑物留设保护煤柱,确保对环境保护目标不造成影响;严格遵守榆树坡煤业与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神原五分公司签署的《安全互保协议书》,确保输气管线与煤矿开采互不影响;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落实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坚持因地制宜,使用乡土物种,重建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恢复生物多样性;建立地表岩移观测系统,针对地表沉陷区建立长期跟踪监测机制,加强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评估,根据影响情况必要时优化调整开采方案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开展导水裂缝带发育情况跟踪监测,以保护具有供水意义的基岩风化带裂隙含水层和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及时对观测、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必要时优化相关措施;严格落实2号、5号煤层开采措施,对断层等导水构造留设足够的防隔水煤柱,严禁在带压区采用疏水降压的方式开采,严禁在非带压区采用渗坑、渗井及废弃钻孔向奥陶系灰岩含水层排水,适时开展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以确保奥灰水不受影响;制定染峪村、梁家庄旺村、糜查咀村居民应急供水预案,保障居民用水不受采煤影响;对工业场地实施分区防渗措施,对应急事故池、危废贮存库、污(废)水处理站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制定并落实井田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根据监测结果适时优化调整开采方案和地下水保护措施;按照水利部门相关要求做好神头泉域保护工作。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轩岗矿区规划环评要求,将恢河河道管理边界外两侧1公里范围划为禁采区,矿井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对井田东侧的后里沟河留设保护煤柱。矿井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于井下生产、矸石充填喷浆及地面绿化洒水,剩余部分通过新建管道送华润电力(宁武)有限公司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和软化水系统废水回用于配套选煤厂生产用水,不外排。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非正常工况或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得到妥善收集处置。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对施工期物料采取苫盖等措施。尽快完成配套选煤厂改扩建工程,实行出井的全部原煤通过地下廊道+全封闭廊道输送至配套洗煤厂洗选。严格落实《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你公司《矸石和矿井水综合利用方案》,实现掘进矸石及智能分选矸石井下回填,洗选矸石资源化利用(发电、制砖等)。同步完善煤矸石全过程管控体系,加快推进煤矸石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全面提升矸石综合利用智能化管理水平。矿井水处理站污泥送配套选煤厂掺煤泥外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及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防冻液、废油桶、废马丽散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工业场地厂界噪声达标。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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