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山西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摘要

    

一、   引进人才标准
1、  基本条件
    引进的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学校工作累计不少于6个月,连续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以上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我省紧缺急需的或具有潜在发展能力的其他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二、条件保障与日常服务
1、省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在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创新工作机制、参与重大项目决策咨询、参加院士评选参加政府及社会各种奖励等方面做出规定,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
2、省有关职能部门在落户、资助、薪酬、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在出入境、居留、税收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特许和优惠政策。
3、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立专门服务窗口,提供“一卡通”式服务,为引进人才落实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特殊提供保障。
附件:
《山西省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暂行办法》
《山西省重点学科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暂行办法》
《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暂行办法》
《山西省省属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暂行办法》
《山西省省属商业金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暂行办法》
《山西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工作暂行办法》
《山西省关于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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