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山西省环保厅“三定”规定及调整细则

编辑时间:2010-10-11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58号),制定《山西省环保厅“三定”规定及调整细则》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监测、应急管理、核与辐射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归相应处室承担。
  (二)环境保护(除核与辐射外)执法监察的具体工作由省环境监察总队承担;
  (三)核与辐射执法监察的具体工作由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承担;
  (四)污染源在线监控执法监察的具体工作由省环境监控中心承担。
  二、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及调整细化事项
  省环保厅设14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1、主要职责
  负责厅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厅领导公务活动;拟定厅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厅机关值班工作;负责厅机关文电、电子政务、档案、机要、保密、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环保会议的组织协调,起草全省环保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组织开展重要环保政务督查;归口管理环境信息和信息化工作;组织编报政务信息;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2、职责调整与细化
  (1)牵头组织协调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涉及有关具体业务由各职能处室归口承办。
  (2)牵头负责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承办。
  (3)负责厅机关政务值班工作。
  (二)人事处(宣传教育处)。
  1、主要职责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干部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国人员选派管理及环境保护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等工作;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人才队伍建设和专家库的建立管理等工作;组织全省环保行政表彰;归口管理环保业务表彰和社会表彰;协助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环保政绩考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和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2、职责调整与细化
  (1)牵头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省环保宣教中心承办,涉及专业性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由各相关处室归口承办。
  (2)负责出国(境)人员选派、外事手续及相关管理工作。
  (3)归口管理厅机关、直属单位教育培训工作,汇总提出年度培训计划。
  (4)负责教育培训证书的审核备案、发放、校验等管理工作。
  (5)负责厅主管社会团体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年检等相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1、主要职责
  起草环保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开展环保政策研究;承担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开展环保执法检查;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开展执法监督和行政稽查;负责执法队伍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与核定;负责各类评优创先活动的环保守法情况审核,组织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负责环保目标责任制制定和考核。
   2、职责调整与细化
  (1)依法对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实施委托,并进行监督指导。
  (2)负责“限期治理”中的行政强制事项。
  (3)牵头矿井关闭涉及环保厅的有关工作,“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具体事项由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污染防治处、环境督查处、环境影响评价处按各自职责归口负责。
  (4)承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相关职责。
  (5)将“依法对涉及核与辐射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职责划归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承担。
  (四)规划与财务处。
  1、主要职责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负责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评估;负责提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参与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基本建设,参与组织环境保护政府采购(投招标)工作;组织编报、审核汇总预决算;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管理、经费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核报批环保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2、职责调整与细化
  (1)排污费征收的有关工作由省环境监察总队具体承办。
  (2)厅机关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承办。
  (3)负责厅主管社会团体的收费核定和财务内审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处。
  1、主要职责
  拟定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导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权限内的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和区域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承担核与辐射以外的省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批工作;提出区域、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违反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进行查处;负责矿井关闭相关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职责调整与细化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矿井关闭的相关工作。
  (六)污染防治处。
  1、主要职责
  拟定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饮用水源地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废物排污申报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污染源限期治理、末位淘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定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2、职责调整与细化
  (1)负责模范城市创建的相关工作。
  (2)将“拟定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和监管职责划归固体废物管理处承担。
  (3)“土壤” 管理的相关职责划归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承担。
  (4)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5)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矿井关闭相关工作。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1、主要职责
  组织实施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排污交易和环境统计制度;提出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总量减排调度、监督、审核、考核工作,并定期公布考核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核准节能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相关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流域环境容量;组织编制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2、职责调整与细化
  负责污染减排总量核查及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八)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生态省建设办公室)。
  1、主要职责
  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编制省级生态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全省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经济区划并指导市、县两级开展相关工作;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质量评估;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查处生态破坏事件。
  2、职责调整与细化
  (1)牵头负责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立和实施工作,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污染防治处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2)牵头负责“土壤” 管理的有关工作。
  (3)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全省病源微生物实验室年度审核备案及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审查工作。
  (4)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矿井关闭的相关工作。
  (九)科技标准处。
  1、主要职责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拟定全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示范与推广;拟定地方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保产业发展和绿色消费;推动全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可制度;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与人体健康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咨询相关工作。
  2、职责调整与细化
  (1)负责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承担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备案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培训工作。污染防治处负责组织现有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涉及其它处室的有关工作按各自职责归口负责。
  (2)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十)环境监测处。
  1、主要职责
  制定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承担环境监测网、污染源在线监控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
  2、职责调整与细化
  (1)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的有关工作划归环境督察处承担。
  (2)负责省控监测点位(断面)的核定和管理。
  (3)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工作质量考核和检查制度。
  (4)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机构和单位的资质认定和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
  (5)组织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数据库,对环境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
  (6)负责对全省环境监测设施和监测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7)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由省环境信息中心承办。
  (十一)建设项目管理处。
  1、主要职责 
  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国家及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和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开展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2、职责调整与细化
  对建设项目环境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十二)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1、主要职责
  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对核与辐射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核与辐射环境违法案件。
  2、职责调整与细化
  (1)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产开发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2)承担“依法对涉及核与辐射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职责,与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按查处分离的原则实施。
  (3)统一管理涉及核与辐射的环境应急工作。
  (4)牵头负责反恐怖工作涉及省环保厅的有关职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工作由污染防治处承办。
  (十三)环境督察处。
  1、主要职责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拟定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牵头环保系统信访、公众举报工作;负责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承担行政效能,政务大厅,政务公开等工作。
  2、职责调整与细化
  (1)综合管理全厅信访工作。负责环保系统信访汇总、统计、分析工作,直接查办或批转相关地市环保局查办信访案件。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12369环境热线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办,厅领导批示案件的查处和环保部转办案件的查处工作,定期向环境督察处汇总报送本单位信访案件查办情况。
  (2)负责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的综合组织协调。具体负责应急值班、环境突发事件协调调度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政府级、部门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管理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及情况报告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及监测结果报告工作。涉及核与辐射的环境应急工作由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统一管理。
  (3)牵头负责挂牌督办工作。省环境监察总队根据执法情况向环境督察处提交挂牌督办意见,环境督察处汇总情况报送厅领导决定挂牌督办事项;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挂牌督办案件的日常监管和督查工作。
  (4)牵头负责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超标情况审核和名单公布工作。负责汇总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督促并协调有关处室按职能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5)牵头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的有关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环境监控中心承办。
  (6)牵头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十四)对外合作处(固体废物管理处)。
  1、主要职责
  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协调管理我省涉外的环境保护合作项目;协调全省涉外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承办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组织协调、承办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中有关本省的履约工作及项目;协调省际间合作和交流事务;负责厅系统因公出国人员的管理。
  2、职责调整与细化
  (1)将“出国(境)人员外事手续及相关管理工作” 职责划归人事处承担;
  (2)承担“拟定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和监管职责。
  机关党委
  1、主要职责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2、职责调整与细化
  (1)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班子成员日常考勤工作;
  (2)牵头厅主管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负责厅主管社会团体的党建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主要职责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参公单位承担的有关职责(省环境监察总队)
  1、牵头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涉及环保厅的有关职责,按季度汇总、分析有关情况,提出监管措施和意见,具体负责重金属污染企业、尾矿库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管工作;污染防治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固体废物管理处负责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2、负责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
  三、附则
  1、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出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58号)。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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