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晋环法罚字[2018]101号
编辑时间: 2018-09-13
信息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晋环法罚字[2018]101号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296566 |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8-09-13 | 发布日期: | 2018-09-13 |
内容概述: |
晋环法罚字[2018]101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山西中条山集团篦子沟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59843978Q
地址:运城市垣曲县槐南白村
法定代表人:张峰
我厅于2018年5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石场废石综合利用破碎、筛分、输送工段未安装除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于2018年7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环法告[2018]1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
户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账号:050212122902493409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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