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800万吨/年露天煤矿产能 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编辑时间:2021-12-24      来源:

晋环审批函2021〕055号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关于800万吨/年露天煤矿产能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山煤河曲办字2020365)、原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的《关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800万吨/年露天煤矿产能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咨2020168及相关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800万吨/年露天煤矿产能核定项目位于忻州市河曲县城东南约27km处,行政区划属河曲县旧县乡,井田面积24.9536平方公里,设计可采煤层为9、10、11、12、13煤层,此次生产能力由300万吨/年核增为800万吨/年,剩余服务年限25.2年。项目选用“单斗-卡车”露天开采工艺,此次产能核定重新划分开采区,共划分四个采区,首采区为一采区。该项目利用原有的工业场地、地面生产系统、给排水供电系统、辅助及公用工程系统等,增加坑下采剥设施和运输设备,并拆除工业场地原有燃煤锅炉,采暖季选用电锅炉供热。产能核增后原煤送原有配套的500万吨/年选煤厂进行洗选,剩余300万吨/年原煤外委其他选煤厂进行洗选。

该项目属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晋北煤炭基地河保偏矿区资源整合区矿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山西河保偏矿区总体规划》《关于山西省晋北煤炭基地河保偏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1〕333)要求。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12〕100号文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批复矿井开采能力为300万吨/年在项目建设过程因外排土场位置、场地布置及辅助附属设施等工程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17〕49号文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以晋煤行发〔2017〕572号文对此次核增产能进行了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以发改办运行〔2017〕1654号文对煤矿核增产能置换方案进行了批复。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支持山西转型发展将部分环评审批权限下放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7〕1921号)、《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2019年第8号公告)、省发改委《关于我省煤矿产能核增项目与矿区规划产能规模相符性的复函》、省能源局《关于我省煤矿产能核增项目有关情况的复函》及原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评估报告(晋环咨2020168),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采、边复垦”原则,制定详细的地表生态恢复综合整治及土地复垦方案,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做好内排土场和采掘场的生态恢复工作。涉及国家二级公益林的部分根据开采时的公益林的分布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及时调整矿业权。涉及基本农田的采区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

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重视采煤过程中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跟踪监测工作。对地下水评价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水源的水位、水质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用水造成影响。强矿坑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矿坑水经处理后回用于配套选煤厂作补充水,或采场抑尘洒水等,不外排。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厂区及道路洒水,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全部回用于厂区绿化。按照省水利厅《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800万吨/年煤炭开采及500万吨/年选煤厂项目对天桥泉域现状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晋水审批决20216号)做好天桥泉域相关保护工作。

(三)落实大气、噪声、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采暖季工业场地利用电锅炉供热,非采暖季利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应热水洗浴;原煤与产品煤采用封闭式储煤仓;原煤破碎、转载等环节设置除尘设施或采取抑尘措施;运输车辆定期清洗,并加盖篷布;进出场道路定期维护,并洒水抑尘。产能核定后土岩剥离物和洗选厂矸石全部运送至内排土场;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送排土场进行复垦;矿坑水处理站污泥掺入产品煤中外售。废机油和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落实项目“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建立完善采掘基地污水管网,纳入工业场地生活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并回用;加快完成四号外排土场的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使外排土场及时恢复植被,逐渐恢复原有土地利用功能;增设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设施;做好矿坑水处理站设施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矿坑水处理站能够稳定运行,处理后的矿坑水满足回用水水质要求。

(五)项目井田西侧开采边界距离黄河河道最近距离为110米,距离工业场地最近距离为300米,为保护黄河生态环境,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关于井田范围与黄河一公里范围重合区域不予开采的承诺》(山煤河曲办字[2020]373号),禁止开采井田范围与黄河一公里范围重叠的尚未开采的二采区南侧面积0.87km2区域,同时做好黄河一公里范围内其它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调整开采区域及方式,确保不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三、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开展长期跟踪监测。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厅委托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


查及日常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上述单位。

六、其它要求仍按照环审〔2012〕100号环审〔2017〕49号文件执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8日

抄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