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海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悬浮种衣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编辑时间:2022-05-11      来源:

晋环审批函2022〕121

关于山西海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

悬浮种衣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山西海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海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悬浮种衣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申请》(海兰农科202126号)、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关于山西海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悬浮种衣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估报告》(晋环服务评估函〔2021〕174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山西海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悬浮种衣剂建设项目位于临汾市浮山县双新产业园区内,主要建设1座种衣剂生产车间(包括原辅材料库、操作车间、包装区、产品库等)及其配套建设公辅、储运及环保设施等。项目总投资为5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83.18万元。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浮山县县城总体规划》浮山双新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13-2035年)《关于浮山双新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临行审函〔2021〕21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报告(晋环服务评估函〔2021〕174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实施对当地环境质量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边界围挡,物料遮盖、场地洒水、运输车辆加盖篷布等措施,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减少施工扬尘。运营期高位溜槽入料口处设置集气罩,对固态物料称量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中间罐、调制罐放散孔和混合罐入料口上设置集气管(罩),负压收集非甲烷总烃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工序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在附录CC.1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设置油烟收集净化系统。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物料混合或地面洒水抑尘,不得外排。运营期生产废水主要为设备清洗废水,经废水回收池收集后作为配料补充水回用。生活污水通过园区生活污水管网进入园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回用不外排。

严格落实水环境风险三级防控措施,在全厂最低处新建1座135m3应急事故池,通过清污分流对事故废水进行收集,保证任何事故状态下全厂废水全部进入事故池,再送污水处理系统


处理不外排。浮山县双新产业园区须落实《浮山双新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关于浮山双新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临行审函〔2021〕21要求,按期开发区事故废水池,健全开发区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杜绝事故状态下废水外排对南涝河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浮山双新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园区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未建设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废活性炭、检测废液、仪器清洗废液、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规范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除尘灰作为原料返回生产工序,废包装袋等一般固废交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设置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将高噪声源车间或装置远离办公楼,对噪声操作岗位人员强化个体防护。设备选用低噪声型号,对各种风机、泵类等采取基础减震、厂房吸声、消声器、弹性连接降噪等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对种衣剂生产车间(包括废水回收池、原辅材料库等)、事故水池、危废暂存间重点污染防治区,综合办公楼、配电室等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制度,并开展定期监测,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旦出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四、你单位应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分送厅生态环境执法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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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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