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脊梁矿4.3M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编辑时间:2022-12-29      来源:


                                               晋环审批函〔2022〕320号

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脊梁矿:

你公司《关于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脊梁矿4.3M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晋控煤业马办字〔2022〕83号)、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关于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脊梁矿4.3M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服务〔2022〕5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脊梁矿4.3M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位于晋北煤炭基地大同矿区内,行政区划属大同市云冈区管辖。井田面积为31.7111km2,井田外井巷工程面积1.2741km2,设计开采山4、2、3、5-1、5-2、6、8号煤层,剩余服务年限45.66年。矿井属低瓦斯矿井。该项目采用斜立井混合开拓方式,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法,薄煤层采用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法,利用现有主工业场地、西二风井场地、高山主斜井场地及井筒,新建副立井场地及井筒,利用现有地面生产系统、给排水供电系统、辅助公用工程系统、环保设施等,并新建矸石井下充填系统,新建矿井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拆除原有燃煤锅炉,采用低氮燃气真空热水机组、燃气锅炉、电锅炉等作为矿井采暖及井筒防冻热源。项目总投资34332.38万元,环保投资10059.77万元。

马脊梁矿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晋北煤炭基地大同矿区规划矿井,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08〕567号文《关于山西晋北煤炭基地大同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对大同矿区总体规划环评进行了批复。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10〕254号文对300万吨/年矿井延深改造工程环评进行了批复。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3〕1616号文核定该项目4.3Mt/a生产能力。项目不在国家现行产能减量置换政策范围,不需要实施产能减量置换。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解决煤矿生产能力变化与环保管理要求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7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49号)、山西省能源局《关于我省煤矿产能核增项目有关情况的复函》、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西省历史遗留问题煤矿和保供煤矿纳入矿区总体规划调整的承诺函》、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报告(晋环服务〔2022〕56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制定详细的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并开展长期生态跟踪监测。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国家Ⅱ级公益林、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Ⅱ级保护林地、耕地(基本农田)的保护、修复和补偿。对井田西边界外相邻的台子山烽火台建设控制地带、井田范围内的居民点等地面建筑保护目标按要求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重视采煤过程中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对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留设足够的防水煤岩柱,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跟踪监测系统。对地下水评价范围内的居民供水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用水造成影响。企业停用主工业场地原矿井水处理站,在副立井场地新建1座8000m3/h矿井水处理站,采用“混凝沉淀+锰砂过滤+超滤+消毒”处理工艺,处理后全部回用于井下洒水和黄泥灌浆用水,不外排。主工业场地及三层店生活区生活污水利用三层店生活区原有1座2000m3/d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废水回用于场地绿化、抑尘洒水、选煤厂生产补充用水,不外排;高山主斜井场地生活污水依托选煤厂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选煤生产补水,不外排;副立井场地新建1座300m3/d生活污水处理站,采用“格栅+调节池+水解酸化+A/O生物膜+MBR”处理工艺,处理后废水回用于绿化、道路降尘及黄泥灌浆用水,不外排。初期雨水收集池位于选煤厂东侧最低处,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后用于场地抑尘洒水。

(三)落实大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工业场地、三层店生活区供热主要采用低氮燃气真空热水机组,配套“低氮燃烧器+水冷预混燃烧”技术;副立井场地供热采用燃气锅炉,配套“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技术,上述燃气设施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标准限值要求。高山主斜井场地采用电锅炉采暖供热;原煤输送采用全封闭式皮带走廊,并在转载点设喷淋洒水装置。在副立井场地建设矸石井下充填系统,掘进矸随原煤一起进入配套选煤厂洗选,洗选矸石全部回填井下。矸石充填系统未建成前,矸石送选煤厂矸石场合理堆放。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与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矿井水处理站污泥经压滤脱水后掺入选煤厂产品煤一同外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原煤出井后全部送配套选煤厂进行洗选,洗选后的产品通过配套建设的铁路专用线外运。

(四)落实项目“以新带老”环境整改措施。尽快拆除已停用的4台燃煤锅炉设施,建设低氮燃气真空热水机组、电锅炉等供热设施。加快建设副立井场地生活污水处理站,确保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企业需按照承诺于2023年6月前建设完成矸石井下充填系统,确保洗选矸石全部充填井下。做好现有地表沉陷区裂缝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工作。

三、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和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云岗分局、左云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和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云岗分局、左云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其它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仍按照环审〔2010〕254号执行。待大同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及矿区规划环评完成后,须对照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调整相应环评审批要求。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9日


抄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云岗分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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