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环函

关于环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的函

编辑时间:2021-01-22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278477
主题分类:
 厅发文件/ 晋环函
来      源: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成文日期:
 2021-01-22
标      题:  关于环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的函
发文字号:
 晋环函[2021]10号
发布日期:
 2021-01-22

晋环函[2021]10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编制单位和人员: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要求,我厅先后会同有关市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对运城、临汾、太原等市的环评编制单位质量控制制度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抽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经抽查发现,18家环评编制单位存在环评文件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未按要求将相关资料存档等问题。7名编制主持人未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其中1名编制主持人非全职编制人员。我厅已将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告知,告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上述单位和人员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对18家编制单位、7名编制主持人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分,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

受到通报批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认真分析本次抽查发现的问题,强化内部管理,严格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进一步提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质量和服务水平。对于上述编制单位和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环评受理、评估和审批等环节加强环评质量监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技术复核频次,倒逼编制单位和人员切实提高环评文件质量。

相关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我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山西省环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意见(第一批)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8日

   

4 附件:20210107山西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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