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陶瓷、屠宰及肉类加工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编辑时间:2018-08-27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环保部 第45号令)、《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 第48号)、《2018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环办规财函[2018]137号)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要求,现就全省开展陶瓷、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和钢铁(炼钢、炼铁和钢压延加工)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一)陶瓷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制造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陶瓷等陶瓷产品的排污单位,包括独立的干坯制造或烧成的排污单位,以及独立烤花工序等的排污单位。

(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畜禽宰杀、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产品加工(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的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三)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以谷类、薯类和豆类等含淀粉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乳),或以淀粉(乳)为原料生产淀粉糖(糖醇除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等的排污单位。

(四)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排污单位。

(五)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生产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的排污单位,包括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和再生锌冶炼的排污单位。

(六)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二、申领时限

(一)纳入发证范围的陶瓷、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和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工业企业,必须在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

(二)纳入发证范围的钢铁工业企业,必须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

三、核发机关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四、申请程序

  (一)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 第48号)及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申请材料,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需发证行业相应技术规范: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954-2018)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860.2-2018)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

(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HJ 863.1-2017)

(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HJ 863.2-2017)

(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HJ 863.3-2017)

(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HJ 863.4-2018)

(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HJ 931-2017)

(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HJ 933-2017)

(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HJ 934-2017)

(1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HJ 935-2017)

(1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HJ 936-2017)

(1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HJ 937-2017)

(1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HJ 938-2017)

(1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2017)

(二)纳入发证范围并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注册,按要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上传《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 核发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机关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并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五、其他要求

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监管计划,适时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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