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长治市霍家工业有限公司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申请的批复
编辑时间:2018-03-09
晋环审批函〔2018〕57号
长治市霍家工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PVC残液跨省转移的申请》(霍工字〔2018〕10号)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长治市霍家工业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征求意见的复函》(豫固转移函〔2018〕58号),我厅同意你公司的350吨PVC残液(HW11,261-032-11),按照申报的转移计划转移至河南省焦作市新科资源综合利用研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5日。
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须于转移前三日内报告长治市环境保护局,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和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同时与途径地环保厅及时联系沟通。长治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26日
相关资讯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17 sthjt.shanx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技术支持: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 (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 地址:太原市滨河西路北段7号 邮编:030024
- 联系邮箱:2005sxhb@163.com 晋ICP备12000773号
- 晋公安网备14010902000200号 网站标识码:140000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