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西省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换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批复
编辑时间:2018-03-09
晋环审批函〔2018〕62号
山西省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晋固字〔2017〕2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函复如下: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同意你单位换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经营许可内容见附件。
你单位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附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内容
附2:相关要求
附3:明细表
附件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内容
法人名称:山西省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垣洪
编 号:HW-省1401220020
住 所:太原市阳曲县杨兴乡鄯都村
经营设施地址:太原市阳曲县杨兴乡鄯都村
核准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处置
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HW01医疗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4农药废物、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11精(蒸)馏残渣、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14新化学物质废物、HW16感光材料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HW18焚烧处置残渣、HW19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HW20含铍废物、HW21含铬废物、HW22含铜废物、HW23含锌废物、HW24含砷废物、HW25含硒废物、HW26含镉废物、HW27含锑废物、HW28含碲废物、HW29含汞废物、HW30含铊废物、HW31含铅废物、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HW39含酚废物、HW40含醚废物、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HW46含镍废物、HW47含钡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其他废物(900-039-49、900-040-49、900-041-49、900-042-49、900-046-49、900-047-49、900-999-49)、HW50废催化剂
核准经营规模:38300吨/年(其中焚烧1万吨/年,物化0.7万吨/年,安全填埋2.13万吨/年)。
初次发证日期:2017年2月14日
有效期限:自2018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
发证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证日期:2018年2月26日
附件2:
山西省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定期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当地环境保护局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和环境监测数据,落实并不断完善各项环保措施、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防止污染环境,保障经营安全。
一、许可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制度建设要求
1、落实并不断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中提出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包括危险废物分析、转移联单、经营情况记录簿、人员培训、内部监督管理与检查等制度以及突发事故下防止土壤污染的相关保障措施、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等。
2、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三)经营人员要求
1、应拥有3名以上具有环境工程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如技术人员有变化,应及时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2、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并做记录;有关记录应保存三年。
(四)经营活动要求
1、按照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须由持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单位的车辆负责运输危险废物。
2、贮存危险废物设施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有关标准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同时在山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电子联单;按照转移联单的有关规定,保管需存档的转移联单。不得接收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5、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所收集每批危险废物的时间、来源、数量、类别、废物分析结果、运输单位,废物贮存的出入库时间等。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应保存十年(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应永久保存),同时做好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和生产活动的日常记录。
6、制定合理的危险废物焚烧配伍方案,保障焚烧炉稳定运行,定期维护、保养废气处理设施,保障废气排放达标,同时做好飞灰的收集。
7、在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8、未经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批准,接收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
9、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10、需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必须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的入场要求;禁止填埋医疗废物以及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
11、填埋场渗滤液必须经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当填埋场处置的废物数量达到填埋场设计容量时,应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的有关要求实行填埋封场。
12、做好对入厂危险废物的检测,制定合理的配伍方案,保证危险废物处置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五)应急措施要求
1、贮存及处置区域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及急救用品,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设施设备及急救用品,检查记录保存三年。
2、经营场所内发生火灾灭火时,产生的污水必须进行收集,自行或委托有能力单位处理;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
3、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后五日内,应当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及当地环境保护局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后果;所采取的消除或减轻污染的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六)污染防治及环境监测要求
1、按照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执行废水和废气的污染物排放和管理要求。
2、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定期进行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监测,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必须满足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并向当地环保部门上报环境监测数据。
(七)其他要求
1、上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的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发。
2、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发生改变的,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可以重新组织核查。
3、经营情况应按要求定期在全国固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
4、严格按照制定的改造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厂区VOCs废气、焚烧车间负压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并将建设运行情况报送省市县三级环境管理部门。
5、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的统筹协调工作,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严禁超期、超量贮存。
二、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及规模
按照许可的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及规模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具体见附件3。
附件3:
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设施、危险废物
经营类别及规模明细表
1、经营类别:HW01医疗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4农药废物、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11精(蒸)馏残渣、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14新化学物质废物、HW16感光材料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HW18焚烧处置残渣、HW19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HW20含铍废物、HW21含铬废物、HW22含铜废物、HW23含锌废物、HW24含砷废物、HW25含硒废物、HW26含镉废物、HW27含锑废物、HW28含碲废物、HW29含汞废物、HW30含铊废物、HW31含铅废物、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HW39含酚废物、HW40含醚废物、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HW46含镍废物、HW47含钡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其他废物(900-039-49、900-040-49、900-041-49、900-042-49、900-046-49、900-047-49、900-999-49)、HW50废催化剂
2、经营规模:38300吨/年(其中焚烧1万吨/年,物化0.7万吨/年,安全填埋2.13万吨/年)。
3、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处置
4、危险废物贮存:
企业建有危险废物暂存库、甲乙类物品库、医废冷藏库、废物储坑、固化养护车间、焚烧车间料棚、物化车间料棚等,具体贮存设施见下表1:
表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一览表
序号 | 建筑名称 | 数量 | 建筑面积m2 | 结构形式 |
1 | 危废暂存库 | 3座 | 1871 | 框架 |
2 | 甲乙类物品库 | 1座 | 384.4 | 框架 |
3 | 医废冷藏库 | 1座 | 189.6 | 框架 |
4 | 废物储坑 | 1座 | 514.5 | 混凝土 |
5 | 固化养护车间 | 1座 | 809.28 | 钢结构 |
6 | 物化车间料棚 | 1座 | 350 | 钢结构 |
5、危险废物预处理及处置
根据危险废物入厂分析结果,采取相适应的处理工艺。对需焚烧的危险废物,经配伍后送焚烧车间焚烧处理;可物化处理的危险废物送物化车间处理;需填埋的危险废物经分析检测后直接或稳定化/固化后填埋。
表2 危险废物预处理/处置设施设备表
序号 | 预处理/处置系统 | 设施设备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1 | 焚烧系统 | 双梁行车抓斗 | 42.7kw W=5t | 1 | 套 |
2 | 甲乙类废液喷枪 | 200kg/h,1.0Mpa | 1 | 套 | |
3 | 可燃废液喷枪 | 200kg/h,1.0Mpa | 2 | 套 | |
4 | 回转窑 | φ3.0×10m | 1 | 套 | |
5 | 二燃室 | φ4.0×14.0m | 1 | 套 | |
6 | 急冷塔 | φ2.5×13.0m | 1 | 套 | |
7 | 出渣机 | 3m3/h | 1 | 套 | |
8 | 物化系统 | 废酸液储槽 | 20m3 | 1 | 套 |
9 | 废碱液储槽 | 20m3 | 1 | 套 | |
10 | 重金属废液储槽 | 20m3 | 1 | 套 | |
11 | 废酸卸料系统 | 10m3/h,30m | 1 | 套 | |
12 | 废碱卸料系统 | 10m3/h,30m | 1 | 套 | |
13 | 重金属废液卸料系统 | 10m3/h,30m | 1 | 套 | |
14 | 综合反应槽 | 12m3 | 1 | 个 | |
15 | 固液分离系统 | 40m3 | 1 | 套 | |
16 | 废乳化液预处理槽 | 3m3 | 1 | 个 | |
17 | 破乳反应槽 | 5m3 | 1 | 套 | |
18 | 含氰废液储罐 | 10m3 | 1 | 个 | |
19 | 破氰综合反应槽 | 5m3 | 1 | 个 | |
20 | 固化系统 | 粉煤灰螺旋输送机 | L=6800~8000mm | 1 | 台 |
21 | 水泥螺旋输送机 | L=6800~8000mm | 1 | 台 | |
22 | 飞灰螺旋输送机 | L=6800~8000mm | 1 | 台 | |
23 | 养护模具 | 20 | 套 | ||
24 | 移动式仓泵 | 2 | 套 |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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