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晋环辐罚〔2017〕18号
编辑时间:2017-12-05
晋环辐罚〔2017〕18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山西大同大学附属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12140000E21420268D
地址:大同市城区新华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席晋祯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6日,我厅工作人员对山西大同大学附属医院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使用2台Ⅲ类X光机未进行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7年7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为凭。
我厅于2017年9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环辐告〔2017〕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环辐告〔2017〕18号)及送达回执(晋环辐送达〔2017〕42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厅经研究采纳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
户 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账 号:0502121229024934097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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