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辐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晋环辐罚〔2018〕2号

编辑时间:2018-04-16     

晋环辐罚〔20182

 

山西慧达澳星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58886983E

地址:太原市民营区松庄路28号B区三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虹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工作人员对山西慧达澳星科技有限公司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你公司为生产、销售Ⅱ类工业X射线装置的单位,2014年6月6日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晋环辐证[02159];种类和范围:生产、销售Ⅱ类射线装置。该公司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未进行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71114日《现场检查(勘)笔录》证据为凭。

我厅于2017年12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环辐告2017〕27)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环辐告〔2017〕27号)及送达回执(晋环辐送达〔2017〕69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厅经研究采纳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人民币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

   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号:0502121229024934097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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