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晋环辐罚〔2018〕8号
编辑时间:2018-08-28
晋环辐罚〔2018〕8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121408004078401752
地址:晋中市太谷县康复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韩杰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对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核技术利用项目使用情况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原有1台钴-60治疗机(内含1枚钴-60放射源),钴-60放射源于2017年4月交回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单位,未依法报批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8年5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为凭。
我厅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环辐告〔2018〕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环辐告〔2018〕3号)及送达回执(晋环辐送达〔2018〕19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
户 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账 号:0502121229024934097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17日
相关资讯
Copyright 2017 sthjt.shanx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技术支持: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 (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 地址:太原市滨河西路北段7号 邮编:030024
- 联系邮箱:2005sxhb@163.com 晋ICP备12000773号
-
晋公安网备14010902000200号 网站标识码:140000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