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晋环辐罚〔2018〕4号(翼城县人民医院)
编辑时间:2018-11-17
晋环辐罚〔2018〕4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翼城县人民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12140922408050044G
地址:翼城县红旗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长明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对翼城县人民医院核技术利用项目使用情况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18年5月建设完工的1个Ⅱ类血管造影机房未进行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上事实有我厅2018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为凭。
我厅于2018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环辐告〔2018〕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环辐告〔2018〕10号)及送达回执(晋环辐送达〔2018〕38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
户 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账 号:0502121229024934097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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