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晋环辐罚〔2018〕5号(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分公司)
编辑时间:2018-12-10
晋环辐罚〔2018〕5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051985970D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北村东(汾局变电站)
负责人:郝建华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17日,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分公司就建设的110KV变电站、110KV及220KV输电线路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来我厅接受处罚。
我厅对你公司问询时核实:你公司1986年至2015年在晋中市、吕梁市相继开工建设的9个变电站(分别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分公司北村110KV变电站、河东110KV变电站、后庄110KV变电站、新阳110KV变电站、峁上110KV变电站、柳西110KV变电站、正太110KV变电站、宜兴110KV变电站、南关110KV变电站)和16条输电线路(分别为北村Ⅰ回、南北线、北村Ⅱ回、安河线、河后线、孝阳线、广峁线、前峁线、龙西线、穆西线、瑞泰Ⅰ回、瑞泰Ⅱ回、胜兴线、宜阳线、胜兴Ⅱ回、企南线),除全长10公里的胜溪220KV变电站至宜兴110KV变电站线路(胜兴Ⅱ回)有1.3公里未建成外,其余9个变电站及15条输电线路已于1989年至2016年3月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上述所有项目均未进行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除未建成的胜兴Ⅱ回输电线路外,其余9个变电站及15条输电线路均未进行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8年8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为凭。
我厅于2018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环辐告〔2018〕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环辐告〔2018〕6号)及送达回执(晋环辐送达〔2018〕34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公司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9个变电站及15条输电线路未进行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追诉期,我厅决定不再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1条输电线路未进行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9个变电站及15条输电线路均未进行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陆拾陆万元罚款。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共处人民币陆拾捌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
户 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账 号:0502121229024934097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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