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环辐罚〔2018〕7号(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医院)
编辑时间:2019-01-17
晋环辐罚〔2018〕7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12141004408341239D
地址:运城市凤凰北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朝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对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医院核技术利用项目使用情况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16年12月建设完工的1个Ⅱ类血管造影机房未进行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你单位于2011年11月28日领取了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晋环辐证[01248],该证已于2016年11月27日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8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为凭。
我厅于2018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环辐告〔2018〕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环辐告〔2018〕2号)及送达回执(晋环辐送达〔2018〕8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1个Ⅱ类血管造影机房未进行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罚款,共处人民币柒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
户 名: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账 号:0502121229024934097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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